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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社会公平

  自古以来,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的评价标准,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在国家、社会的整个生活中是应由什么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拥有绝对的权威,人们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有诸如皇权至上、权力至上、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等各种观点。对这一问题的认同乃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行,对于确定某一社会制度是封建的、专制的还是现代的、民主的,起着至关重要的根本作用。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某一个个人的权威达到了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那么这一社会肯定是专制独裁的社会,而且这种专制独裁往往是与封建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包括皇权在内的一切权力都是以掌握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对权力的行使为特征的,而且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无不打上了行使权力者个人意志的烙印。因此,即使在存在良好法治的国度,国家的各种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的国家机构并且各权力之间存在有效约的条件下,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由于掌握权力者不得不介入个人意志,这些权力就很自然的会产生偏差。那么,这种权力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打些折扣。而在法治不健全甚至专制独裁的社会,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由于人的主观意志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那么这种权力就会存在较大甚至很大的偏差,其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了。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将这种权力作为一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绝对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评价标准,很显然是不恰当的,是荒谬的。
  现代的、进步的社会强烈要求以一种体现正义、公正、客观等特性的标准作为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手段,进而赋予其绝对的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标准是客观存在的或者说是人们将社会生活中业已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客观状况并具有规律性的一些规则和原则确认了 下来,将其固定化和格式化。为此,人们很自然的就想到了作为社会规则主要内容和重要方面的法的规则和原则。以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等为主要特征的法,体现着社会公正,是社会规则的客观反映和规范化、稳定化,具有社会正义的价值。提倡或实行法律至上,赋予法律在国家或社会生活中绝对的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可以有效地遏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掌权者的腐败与社会的不公正。法律至上是以法律本身所体现出的正义精神和其客观性、公正性为依据的,法律的适用者以法的规则和原则为根本标准,而不以其个人意志或他人的意愿为转移。法律至上必须以存在良好的法的规则和原则及其法律制度为前提条件。显然,在专制独裁的社会中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法,也就不可能奉行法律至上。可见,法律至上只能在法治的社会中才能完全实现。在建立与健全法治的过程中,提倡与实行法律至上,社会意义极其重大,是剔除“人治”或“权力之治”的最佳方式和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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