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更高形态的商品经济,因为商品的交换与流通在这一社会中达到了更为自由、开放、统一、广泛的程度。市场经济更加强调、提倡和保护商品的交易与贸易的自由,契约即合同——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更加自由。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证也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近现代历史上,商品的自由交易与契约的自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经济快速运转的润滑剂。我国社会历史上商品的出现及其交换也并不算晚,但其交换的范围、规模、自由度都是有限的,尤其是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掠夺,更加严重地妨碍了而不是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交换与流通及其契约的进一步开放、扩大与自由。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商品的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发展的不发达,是我国未能从封建社会及时走向近代社会、从封闭的自然经济迈向开放的商品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当前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好形势下,已经从法律上进一步对商品的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予以了确认和保护,这主要的表现在《
宪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法律之中。可以讲,由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所决定,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社会的经济生活在更广泛、更深入、更自由、更开放的程度上的商品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和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社会经济文明与发达的重要标志与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而促成和保证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根本就是社会产品的商品化并且实现其自由交易和契约的自由。这是社会经济民主与自由、社会文明的一种表现。从最原始和最根本的意义上讲,任何一种人类社会形态的诞生与存在,都应当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本身的生活需要,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而商品正是为了满足人们通常的和更高层次的生活需要而存在的。所以,就应当大力提倡和全力保护其存在与旺盛的最根本条件和基础——自由交易与契约自由。
二、法治国家的本质—法律至上
法治国家的最本质特证就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从完全和根本的意义上要求这一国度的任何一个个人、政党与社会组织都必须严格的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和维护法律,坚定地奉行法律至上的根本原则,法律是也唯一是人们一切行为的根本准则,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最根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