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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诽谤公务员”的寒蝉效应

  自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之后,真实恶意原则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张,从最初针对公务员的诽谤延伸到对公众人物的诽谤[11]以及涉及公共事务的诽谤,[12]甚至针对一般人民的刑事诽谤案件。[13]由于真实恶意原则实际上是法院综合衡量原告(公民)的言论自由、监督权和被告(公务员、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的结果,所以,在针对公务员、公众人物和一般人民上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1)针对公务员或公众人物的有关公共事务的评论,纵非属实,原告只有在证明被告具有真实恶意时,才能获偿;(2)针对私人的有关公共事务的评论,原告只要证明被告所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出于过失,[14]即可求偿,但仅限于实际损害;如果要进行惩罚性赔偿,还须证明被告出于真实恶意;[15](3)不涉及公共事务的评论,仍属于普通的诽谤案件,由被告承担陈述内容真伪的举证责任。
  由于真实恶意原则对指控对方诽谤的公务员施加了较高的举证责任,公务员必须证明对方撒谎(即明知不实)或者被告的行为高度不合理违背了新闻报道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即完全不在乎其真伪),同时公务员的举证必须达到确实清楚的程度,[16]所以,在现实中,这类诽谤案件很难成立。虽然真实恶意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美国法院对人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保护的“偏心”,并且在形式上尚未得到所有国家的采纳,但真实恶意原则所确立的人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比公务员的名誉权更重要的精神却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比如德国,虽然不采真实恶意原则,但法律同样规定媒体报道或评论公益事项的陈述可以免予诽谤的责任。德国法院认为,新闻媒体须面对截稿时限的压力,也常有资源匮乏的问题,往往无法有效查证事实,因此,发行人以及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只要有正当利益(通常推定有)并且根据可靠消息来源或者已经彻底查证,其所为报道就可以免责。即使报道内容不真实,原告也只能请求禁止继续刊登,而不能请求金钱赔偿。[17]
  反观我国学界,通常将诽谤定义为捏造事实,似乎只要说的与事实有出入,就构成诽谤。希望每个人都说真话,这是一种理想。问题是,现实中能否完全实现?实际上,每个人说话的时候并非完全的亲历亲见,多少带有转述的成分,如果要保证百分之百的真实,要么大家必须追根溯源到那个亲历亲见之人、查证属实后再说,要么大家在拿不准真伪的情况下都别说,前者是不现实的,而后者无异于取消了个人说话的权利。因此,诽谤并非单纯地着眼于陈述内容的真实性,[18]而毋宁是对自己陈述内容是否负责的态度,也就是说,我们无法要求每个人说的都是真话,但我们可以要求大家负责任地说话。如果把这一问题转移到公务员身上,更显得重要。因为公务员与其他人不同,公务员本身就处于人民批评和监督的中心,对人民的批评和监督,公务员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冕,即使人民批评的不对,公务员也比其他人更便于利用大众传媒去反驳批评或澄清误解,而非通过对人民施加过高的真实义务来提前限制人民的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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