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前农村土地所涉法律问题探究

  1、有关涉及土地补偿费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如果部分村民就土地补偿费是否留在村委会用于集体发展还是发放到村民个人手里,或者向村民发放的土地补偿费的总数额不够而村委留用一部分等引起争议,对于这部分争议如果部分村民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类争议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内部的管理职能,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表决,从而确定是否发放以及具体发放多少份额,人民法院无权干涉。
  如果部分村民因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发放后,以自己分到的多少或者没有分到为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为土地补偿费是基于大家集体共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对于土地被征用这方面每个村民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土地补偿费发放方案一般是经过村委会作出决定,或者有些亦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但该方案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是一部分村民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其当然有权利以村委会作为相对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中有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也有体现,如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土地补偿费分配利益主体的确定
  哪些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谁是土地补偿费分配利益的主体?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困扰了许多法院的法官,甚至法学界对此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现状,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利益的主体,第一要以该主体是否被登记为该村村民常住户口为基本依据,第二并结合考虑该主体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确定。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分配利益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本地户口并在本地生产、生活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那么,在外就学的大学生或者服兵役的这类人员,他们是否是土地补偿费分配利益的主体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样可以鼓励农民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可有人接着问,他们可是没有本地户口啊?是的,笔者承认,在当前现实中他们的户口都已经因升学或者服兵役而迁出,但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下他们的户口是本没必要迁出的甚或根本没有迁出的必要,何以解释?笔者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考上大学就意味着跳出了农门,大学毕业就由国家安排工作,录取的当天就想当然由农业户口变成了城镇户口。笔者认为,其实这些都是因为历史的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因为户籍管理的初衷本来就是公安机关为了便于人口管理,与经济利益没有任何关系。诚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考上大学,转为城镇户口,就可以享受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诸如粮油、副食品的补贴等等。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下,户口的原始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户籍管理的初衷本来就是公安机关为了便于人口管理,用来确认某人长期在某一地方生活居住,与经济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上学、服兵役等完全可以用现在的《暂住证》这一方式予以解决,而且当前我国户籍发展的趋势也是身份职能方面逐渐趋于淡化,《居民身份证》这一方式正被许多国家乐于接受,因其有着诸多的优点。所以,笔者认为,上学、服兵役均没有理由影响其户籍的存在或者改变。而且,没有任何理由不征得当事人同意,就因为其由于上学或者服兵役而想当然的将其户口迁出,随之而来的剥夺其作为集体成员而对集体财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这一点在大城市的城郊结合部体现的尤为明显,当今由于城市的扩张,许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村民有的平均每个人就能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款,而早些时候因为上大学而迁出户口的人员却没有权利分得相应份额,如许多大学生毕业后分到某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其毕生可能都挣不了与没有考上大学、儿时的、在家务农的同学因土地被征用而分得的土地补偿费相当的财富,这种不公平谁来弥补?因此,当今公安机关更多的也是对上学等原因所导致的户籍是否迁出而采取放任的态度。由此可见,将户籍和在本地生产生活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利益主体的要件,更有利于可操作性,从而将这一农村敏感问题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使得当事人更容易服判息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