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所涉法律问题探究
田远营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法律规定非常不完善,比较滞后。相应的,所涉法律问题也比较多。本文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耕地保护、征用土地等四个方面入手,对出现的法律问题从法律条文的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解决相应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问题;法律规定;完善
【全文】
犹豫再三,觉得还是选择这个题目为好,虽然在此之前仅有一个选择农村土地某一方面问题进行讨论的初衷。但考虑到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现状,考虑到农村土地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等,虽然有点力不从心,但还是鼓起勇气,姑且主要目的为抛砖引玉吧。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存在比较严重的滞后现象,其结果是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仅限于城市国有土地,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实践从立法上封闭起来。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建国初期,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政治的需要,我国的土地公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这种土地公有制在以高度集中、甚至有点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几十年来可以说是波澜不惊,甚至有点这里的黎明静悄悄。然而在以高效、资源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的市场经济下,这种土地公有制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我们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及时跟上。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正是这种原因,我们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才存在畸形发展的嫌疑,我们的农村土地才出现诸多问题,在管理层面亦出现了不靠法律靠当地政府的政令、各方政令不统一、政令百出的局面。在此,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有许多值得考虑、亟需完善的地方。在此笔者归纳出来与大家商榷,并请斧正。
一、所有权问题
1、在我国,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一定数量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存在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其土地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国有、私有并存制,即土地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同时存在。而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公有制,即禁止土地的私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法律同时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也就是说,虽然私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