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我们国家尽快通过修改
宪法将生命权写入
宪法,并且至少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人人享有生命权”、“国家尊重和保护生命权”、“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法律严格限制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禁止违法使用造成公民死亡”、“禁止克隆人”。
【注释】作者简介:苏州大学副教授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可参看拙文《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参见陈爱娥:《
宪法对未出生胎儿的保护——作为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一例来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第58期,第68、69、76页。
谢鹏程著:《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参见屠振宇、李剑锋:《宪法学者聚焦2004年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座谈会”综述》,载中国宪政网(http://www.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key=生命权&newsid=4237 )。
转引自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2页。
参见马宁:《联大通过关于人的克隆宣言,中国代表解释投反对票原因》,载《北京青年报》2005年3月10日A1版。
参见“Abolitionist and Retentionist Countries”,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article.php?scid=30&did=140#de%20facto.
参见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册——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3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