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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四)关于胎儿的生命权问题。基于目前我国的人口压力与计划生育政策,宪法可暂不作规定。相关的堕胎问题也先由法律去调整,宪法的调整可随着时代发展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补充。
  (五)关于克隆人的禁止,目前我国已有明确的态度。2005年3月8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批准了联大法律委员会已通过的《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中国投反对票。在法律委员会表决中担任中国代表的苏伟在接受记者采访解释中国投反对票的原因时表示: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一贯是,生殖性克隆人违反人类繁衍的自然法则,损害人类作为自然的人的尊严,引起严重的道德、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制定一项国际公约,禁止生殖性克隆人。但是,治疗性克隆研究与生殖性克隆有着本质的不同,治疗性克隆对于挽救人类生命、增进人类身体健康有着广阔前景和深厚潜力,如把握得当,可以造福人类。中方反对将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我们认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是可以区分的,而在这次通过的联大宣言中却没有将这两种克隆区分开,表述非常含糊不清,提到的禁止范围可能会被误解为也涵盖治疗性克隆研究,这是中方所不能接受的。”[7] 为此,我们可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克隆人”。当然,宪法也可暂不作规定,而先由法律作出规定,最终是否入宪由宪法解释来决定。
  (六)关于死刑问题。死刑,就是生命刑,它意味着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正因为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人的生命权,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1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6个国家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在过去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而且不执行死刑已成为一个原则或习惯),三者相加,全球已有123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有73个国家和地区保留了死刑[8] 。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潮流,而且成为许多国家宪法上的明文规定。据笔者的初步统计,目前至少有63个国家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废除死刑。还有许多国家在宪法上对死刑作了限制。然而,正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关于死刑的第6个五年报告中所指出,中国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9] 。我国不但没有废除死刑,而且在宪法上也没有对死刑加以限制。鉴于传统观念等国情,显然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在我国还不成熟。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毕竟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刑罚,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就无法挽回,因此我国今后应尽可能限制死刑的适用,首先我们最好在宪法中明确对死刑的限制作出规定。为此,笔者建议借鉴世界各国限制死刑的立宪经验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正如我国刑法学界的学者们所提倡的,首先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10] ,将死刑的适用限制在故意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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