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上官丕亮
【全文】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毫无疑问,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据笔者统计,在世界公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目前至少有154个国家的
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生命权入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我国理应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把生命权载入
宪法,使之成为一项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1]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也有人建议在
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本文拟对我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及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世界各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与内容
这里讲的生命权“入宪”,是指将生命权的有关内容载入
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在方式上,它不是狭义的“立宪”,它不限于
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还包括通过
宪法解释将有关生命权的内容赋予
宪法意义和效力。总的来看,在世界上,生命权入宪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制定新
宪法或修改
宪法,在
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例如,1996年南非
宪法第
十一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二是通过解释
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比如,韩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1996年11月28日韩国宪法法院在有关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指出,生命权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宪法典之中,但它作为人类生存本能和存在目的的基础,是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构成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前提,生命权是绝对的基本权利[2] 。 当然,许多国家将生命权内容载入
宪法的方式往往是两种方式并用,即在
宪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
宪法解释加以补充,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1975年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在判决一起有关堕胎案件时,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关于“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论出“国家有保护人类生命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未出生的人类生命免于受到违法的侵害,包括来自母亲的侵害[3] 笔者以为,德国这种
宪法明文规定与
宪法解释两种方式并用是生命权入宪的最好方式,因为先在
宪法上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利于确立生命权的
宪法地位,而
宪法解释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生命权的内容。至于生命权入宪的内容,一般来说,通过
宪法解释方式入宪的,其生命权的内容一般较为简单、零散,而直接将生命权写入
宪法的,其内容更为明确。这里主要拟考察一下各国宪法明文规定的生命权内容。当然,世界各国在
宪法中所规定的生命权内容也各不相同,有的简单,有的丰富。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