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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上官丕亮


【全文】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毫无疑问,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据笔者统计,在世界公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目前至少有154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生命权入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我国理应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把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1]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也有人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本文拟对我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及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世界各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与内容
  这里讲的生命权“入宪”,是指将生命权的有关内容载入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在方式上,它不是狭义的“立宪”,它不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还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将有关生命权的内容赋予宪法意义和效力。总的来看,在世界上,生命权入宪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例如,1996年南非宪法十一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二是通过解释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比如,韩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1996年11月28日韩国宪法法院在有关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指出,生命权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宪法典之中,但它作为人类生存本能和存在目的的基础,是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构成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前提,生命权是绝对的基本权利[2] 。 当然,许多国家将生命权内容载入宪法的方式往往是两种方式并用,即在宪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宪法解释加以补充,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一起有关堕胎案件时,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关于“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论出“国家有保护人类生命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未出生的人类生命免于受到违法的侵害,包括来自母亲的侵害[3] 笔者以为,德国这种宪法明文规定与宪法解释两种方式并用是生命权入宪的最好方式,因为先在宪法上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利于确立生命权的宪法地位,而宪法解释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生命权的内容。至于生命权入宪的内容,一般来说,通过宪法解释方式入宪的,其生命权的内容一般较为简单、零散,而直接将生命权写入宪法的,其内容更为明确。这里主要拟考察一下各国宪法明文规定的生命权内容。当然,世界各国在宪法中所规定的生命权内容也各不相同,有的简单,有的丰富。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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