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法人主体多个债权分配顺序的确定规则
罗德才
【摘要】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情况的一种具体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日益多样和复杂,同一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负债的情况大量出现。债务经判决确定后,经常出现多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申请法院对同一个债务人实施执行的现象。根据被执行主体系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适用不同的分配规则,本文中作者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被执行主体为法人单位的多个债权分配顺序的确定规则。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人主体;分配顺序;确定规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院在执行一宗涉及烂尾楼系列案件中,相关的100多户债权人向本院申报债权,涉及的债权包括购房款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债权、银行抵押权债权、欠缴税款、已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债权及其它一般债权,债权总额约1300万元,均要求在该烂尾楼处置价款中受偿。而我院对该烂尾楼整体拍卖价款为560万元,债权清偿率仅为40.8%(扣除处置费用后)。在申报债权中涉及有优先受偿债权、一般债权,不可能按照债权比列进行清偿,这就必须依法对相关债权受偿顺序进行确定。如何确定分配顺序不仅是案件顺利处置的关键,也是涉及债权人的核心权利。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分配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涉及法人主体清偿顺序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第88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31条所规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主体申请执行时的一般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担保物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条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执行规定》第89条对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交叉和冲突,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确定清偿顺序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