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对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而依我的看法,我认为应属于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当业主购买了此房屋时,他也同时拥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权,顶楼部分相当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也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服务,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
4.3 当今社会中,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出现的问题
上述论述只是对小区停车位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产权作出了不同的分析,但在实际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人们却常常会碰到不同的情况:
在《
物权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经常会遇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类似的条款。当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弱势群体时,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类条款是无效的。其实这类条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在当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在实际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然后再出售其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背地里行使买卖之实。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大大的存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六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
三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一款和第
三十八条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对于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所以理当不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