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究中国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贺云祥
【摘要】南京彭宇案已经在全国掀起了一张关于法理与人情的波澜,很多法学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也有不尽的社会学、伦理学人士为其辩护,一审判决已经,据江苏省高院透露。此案已经经调解结案。那么,作为一个研究法学的人,究竟应该怎样认识这样的案件,需要我们理清思路,进行理性的思考。下面,笔者将在自由心证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对其进行剖析,以期更明确的认识中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全文】
一、案例简要回顾: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四万余元。
二、法理中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特点以及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所享有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予以合理选择的判断权。自由裁量权的特点:1. 自由裁量权由特定的主体即法官来行使;2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3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作为一种法价值对其它法价值具有优越性”,“法必须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公正裁量原则。法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追求个案公正。离开了对公正的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会偏离法律价值的指引,偏离法律的宗旨。第二,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是将公正的目标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予以具体化。第三,不能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裁断,自由裁量同时意味着法官必须是守法前提下的裁量,是在遵循规则之下的裁量,而不是超越规则去行使自由裁量权。第四,利益衡量原则。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不仅要从法律的规则文字出发进行逻辑推理,而且要从案件所关涉的利益出发进行价值衡量与判断。第五,程序正义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意见、主张,不能把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排除在外。另外,裁量必须符合认识逻辑、社会常识和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