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吉林大学法学院2004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现就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任经理职务,此前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任中级法律顾问及法务经理,并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借调工作,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目前已在《法学微言》、《银行法律与业务》、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网等书籍网站上发表论文多篇。 1国际上通称的性骚扰是专指“工作场所或相识者”间的性骚扰而言,对于陌生人间性骚扰,并不包含在范围内,比如陌生人在工作场所的暴露狂、偷窥狂,或者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一般无聊人士的恶意碰撞、触摸等均不属于国际通行的性骚扰概念。莊坤龙:《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规范之研究—美国民权法与我国立法草案之比较》,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周成瑜博士,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第6页。如不作特别说明,本文中出现的性骚扰专指工作场所性骚扰而言。 2 美国《红皮书》(Redbook)杂志也曾提出如下看法:“性骚扰的问题决非局限于一时一地,而是历时久远,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时不在,也无处不在。”http://www.learn.taibei.gov.tw;转引自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1页。 3 莊坤龙:《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规范之研究—美国民权法与我国立法草案之比较》,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周成瑜博士,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第21页。 4 焦兴铠:《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所引起之法律争议(上)》,载《美国法律》(1993年第8卷第8期),第103页;转引自林增玉:《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研究》,国立中正大学劳工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9页。 5 莊坤龙:《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规范之研究—美国民权法与我国立法草案之比较》,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周成瑜博士,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第21-22页。 6 转引自莊坤龙:《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规范之研究—美国民权法与我国立法草案之比较》,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周成瑜博士,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第22-23页。 7 莊坤龙:《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规范之研究—美国民权法与我国立法草案之比较》,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周成瑜博士,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第23页。 8 转引自林增玉:《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研究》,国立中正大学劳工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9-10页。 9 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家Catharine A. Mackinnon曾说:“一直到一九七六年之前,都没有适当的名称,能够表达性骚扰这种行为,以至于社会上对它无以形成普遍共识的定义,但无以名之不等于不存在,沉默正好说明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与屈辱是深沉而全面的。” 参见http://www.learn.taibei.gov.tw;转引自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1页。 10 转引自莊坤龙:《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规范之研究—美国民权法与我国立法草案之比较》,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周成瑜博士,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第23-24页。 11 陈锦发:《论我国两性工作平等法制之争议问题—以美国两性工作平等法制之相关立法与实施情况为比较对象》,国立中正大学劳工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黄瑞明博士,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第83页。 12 林增玉:《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研究》,国立中正大学劳工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11页。 13有观点认为性偏袒或性徇私(sexual favoritism)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性骚扰,即“间接性骚扰”,所谓性徇私,是指雇主或长官对接受性要求的受雇人或部署给予特别的优待,但对于其他有资格却不接受性要求的,具有不平等的对待。关于性徇私是否为性骚扰,美国联邦下级法院间存在意见分歧,本文中暂不将其作为性骚扰类型对待。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35-36页。 14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30页。 15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30页。 16林增玉:《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研究》,国立中正大学劳工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一年,第17页。 17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34页。 18参见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12-13页。 19参见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13-14页。 20参见http://www.learn.taibei.gov.tw;转引自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1页。 21焦兴铠:《美国法院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判决之发展趋势》,载《台大法学论业》,第28卷,第3期,第34页。 22马翠华:《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制之现况与未来发展》,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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