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性骚扰初探——以美国为例
程武龙
【全文】
一、工作场所性骚扰之概念
性骚扰的英译为“Sexual Harassment”,由于国情、文化背景、风俗习惯而产生认知上的差异,各国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界定存在差别3,美国学者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存在如下认识:
(一)Mackinnon之见解
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家Catharine A. Mackinnon是第一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下定义的人,其在一九七九年发表的“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an”一书中,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为“性骚扰是权力不平等关系下,提出不受欢迎的性强制需求”(Sexual Harassment refers to the unwanted imposition of sexual requirement in the context of a relationship of unequal power)。4该定义是指当事人运用来自某社会层面的权力,意图在其他层面中也同样获益或进行剥削,而其主要动力来源在于当事人间双重不平等的交互增强作用。例如,性别地位不平等与物质上的不平等加在一起时,压迫效果就特别强烈。Mackinnon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成两类,第一类为交换条件性骚扰(quid pro quo harassment);第二类为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hostile environment harassment)。上述定义及分类,后来在一九八零年被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采用,并成为官方定义。5
(二)Fitzgerald之见解
Fitzgerald认为,性骚扰是在正式的权力差别情形下,经由性引导或性强制或性评论、要求、需要所组成的工具性关系;行为对女性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或是具有冒犯性的,性骚扰也可能发生在无正式权力差别的情形,其分类包括如下情形:6
1、性别骚扰(Gender Harassment):包含一切与性有关的评论或行为,但不包含同意的性行为,对女性或男女同性恋者传达具有侮辱、羞耻性质,或者与性有关的看法或态度的言词或行为。
2、诱惑行为(Seductive Behavior):不受欢迎的、不适宜的、冒犯的身体或言词上的性接近。
3、性贿赂(Sexual Bribery):教唆发生性行为或以利益承诺为条件的其他与性有关的行为。
4、性胁迫(Sexual Coercion):胁迫发生性行为或以惩罚作为威胁的其他与性有关的行为。
5、性攻击(Sexual Assault):包括与性有关的性强制、性攻击或强姦。
该定义没有特别指出“同意的关系”,也没有受到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广泛讨论,但其对有关性骚扰构成问题的厘清,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对实务上性骚扰起诉原因的探讨具有重要价值。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