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事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方法和途径
作为利益衡量的方法,只能在民事裁判个案和具体的情形中得以体现,任何企图周全地列出或设定“放置四海皆准”的利益衡量方法的统一规范模式,只能是一种建造空中楼阁式的徒劳。但同时也应看到,利益衡量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有着理论无法也不应概括的各种特殊情状,它依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方法,这也正是理论对其进行归纳的现实基础所在。因而,它是一种非常具体的、实际操作性很强的方法。笔者认为,利益衡量的主要方法和途径有利益衡平、价值衡平、法律衡平、调解衡平等。
1、利益衡平。利益衡平是从目的和手段的角度确定进行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平也可归类为成本估量。只有在进行成本估量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分配,才能把握利益衡量的方向。在目的已经确定而手段的正当性难以确定时,确认并考虑所有相关的利益主张,排除一切不应考虑的因素,在同一层面上考虑各种相关的利益。也就是应用经济学的均衡、最大化、边际效用、效率等原理,对权衡结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将冲突的利益按照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具体关系归类,进行目的(利益)和手段(成本)之间权衡。但这种协调与平衡分配实现的利益必须大于放弃或者牺牲的利益。也就是结合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利益评估所获取的信息,法官作出的判断与衡平的边际效用大于边际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贯彻法律的精神,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应该在确保整体利益发展的前提下,对个体权利义务进行平衡。具体说来,就是不以地方、部门利益代替国家利益;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不以眼前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要注重协调,坚持司法独立、保护个体利益和促进社会改革整体推进之间的平衡,以司法裁判来保护隐在法律关系背后的生产力关系。
2、价值衡平。利益衡量的目标在于实现相关利益的最大化。价值衡平不仅是价值论的范畴,也是目的论的范畴。在进行价值衡平时,社会的主流价值倾向、道德感、公共政策、公众舆论、社会效果、传媒与司法等等这些标识着社会需求的因素都影响着法官的价值判断与衡量。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益衡量的价值准则,是法官在民事裁判中应遵循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官在进行价值衡量平衡价值冲突时,不应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单一的价值准则。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具体情形或个案中的利益衡量不需要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价值准则。这就要求法官既不存在绝对的放弃或者牺牲,又要使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或客观真实的目的与特定的法律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最小化,否则,所谓的协调或平衡只能纸上谈兵。因此,利益衡量主张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法官不能拘泥于某种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不能绝对地、先验地认定公共利益优先或者个人利益优先,并以此来决定具体事实中哪个利益应得到保护、哪个利益应作出牺牲,而是应以使彼此冲突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将其中的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也就是说,法官可以在某些利益主张之间给出一定的位阶或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益衡量的价值准则,进行价值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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