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案”对于保护媒体的监督权来说是一个伟大的宪章,对于普通法上的诉讼有深远的影响。“公正评论”概念被拓宽,进行有关政府官员的诽谤性传播通讯的严格责任已被排除,原告即政府官员的举证责任被加强,他们必须证明被告恶意地发表虚假和诽谤性材料方可否定被告的
宪法特权。
“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在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以后,又规定了这种权利的界限,那就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只能是“故意”为之,而不包括“过失”行为在内,目的是使被监督者遭到诬告陷害。也就是说,涉及到国家权力行使时,只有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报道和评论,才超出了监督权的界限并构成了对权力行使者的侵犯。如果公民或者传媒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报道的部分内容失实或者批评出现了错误,但监督者并没有诬告陷害对方的故意,就不能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宪法的这种规定显然与民法的归责原则不同。在民法中,新闻报道或批评出了差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宪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保障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权能够有效行使,强化社会对于公权力的监督能力。我国法院在审理权利——权力冲突型新闻侵权案件时,应当适用
宪法第41的规定来认定责任,以实现对
宪法监督权的倾斜性保护。
【注释】
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新华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99页。
高秀峰、谷辽海、王霁虹:《中国新闻侵权判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506页。
《中国新闻侵权判例》,第181页。
高秀峰、谷辽海、王霁虹:《中国新闻侵权判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506页。
《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第237页。
王瑞明等编著《无冕之王走上被告席》,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58页。
《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第168页。
曹瑞明编著《新闻媒介侵权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26页。
郭国松《以法律的名义》,南方周末,1998年11月20日。
《中国新闻侵权判例》,第316页。
《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第163页。
《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第191页。
《中国新闻侵权判例》,第478页。
郭国松〈〈以法律的名义〉〉,南方周末,1998年11月20日
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第41页。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05页。
《新闻媒介侵权损害赔偿》,第327页。
谢鹏程《关于司法与传媒的讨论》,南方周末,1999年4月16日。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21页。
冷静《从法院壮告新闻媒体谈起》,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第267页。
李咏《媒体与法院的紧张冲突》,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