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7 日,恒升集团以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日报为被告,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为,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张贴《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该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由于王洪不是该笔记本电脑的购买者,其不是恒升集团商品的消费者,其在网上发表文章介绍其“上大当”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王洪在其主页上设立留言板,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已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微电脑世界周刊的《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发表了王洪称恒升的笔记本电脑“娇气的像块豆腐,这样的东西不是垃圾又是什么?”的含有侮辱性质的言论,亦损害了恒升集团的名誉。生活日报发表的《消费者网上诉纠纷》一文称:“据网上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上述报道也构成了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 [13]
作者认为,该案凸显了言论自由与商家名誉权的对峙。不能因为王洪不是恒升产品的消费者而否定他的言论自由。每个公民及新闻媒体都有权利对商家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如果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或者售后服务不满意,当然有权利发表批评性的言论。王洪说恒升的产品“娇气的像块豆腐,与好产品比起来是垃圾”,充其量也只是言辞偏激,而不是什么侮辱性言论。如果商家连这样的言论也不能容忍,又怎能指望其改进产品质量和完善售后服务?至于媒体在文章中称“商家对消费者不负责任,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也只是媒体对该事件所作的一种评论。也许这种评论是不正确的或不客观的。但是,如果只允许正确的意见发表,也就等于取消了言论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舆论监督权也荡然无存。
四、
宪法在权利—权力冲突型案件中的缺失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处理权利—权力冲突型的新闻侵权案件时,
宪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的结果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被扭曲,公民及新闻媒体批评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权利和自由被压制,公权力的行使主体试图通过名誉侵权诉讼,挣脱权利主体的控制。
在广西三级工商局诉法制日报一案中,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商局,不接受也不允许新闻媒体对其工作的批评,它们不对自己违反程序办案,收取办案费用等违法问题进行检讨,以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水准,而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所谓名誉。法院的判决满足了行政机关的要求,却掩盖和包庇了其职权行使中的违法行为,使这些行为免受
宪法权利的监督
在王春林诉法制日报一案中,法院同样保护了原告的名誉权,但是,我们却始终找不到王春林“依法办案”、“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司法机关组织法和
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与身为政法委干部的王春林又有何干?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显示了某些党政、司法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的薄弱。同样,在梁成斌诉南方日报一案中,法官们对“嫖娼”和“三陪”的意义争论不休。岂不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嫖娼”和“三陪”都是有辱品位、失去民众信任的丑行,都应当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谴责。
福田区法院诉民主与法制杂志侵犯名誉权一案,导源于1994刘兴中诉工人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在该案中,刘兴中与工人日报的冲突不是简单的权利——权利冲突,而属于权利——权力型冲突。身为深圳市汽车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的刘兴中,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应当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接受同等程度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保证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成长,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不可缺少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新闻媒体为自己提出了有力的辩护,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查证了刘兴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抗诉,深圳市两级法院的判决还是倒向了权力一边,没有对
宪法监督权表现出应有的尊重。福田区法院诉民主与法制杂志侵犯名誉权一案更进一步表明,我国的某些审判机关不允许新闻媒体对其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报道和评论。在民主与法制那篇8000多字的庭审纪实中,被福田区法院从中挑出的“侮辱性”词句是:“由于官司后面隐藏着一些不难理解的复杂背景,打这场官司极有可能会输”,“张律师的话引起审判长不悦”,“我感到审判长不公,对方陈述时法庭很耐心,而我们一再被限制”,“她曾和原告方深圳市汽车贸易总公司的人搅在一起”,“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报不准备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几句话除了前两句是作者根据庭审情况所作的描述外,后三句则完全引用了工人日报代理律师的当庭发言。 [14]不知从何时起审判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变得如此脆弱,如果连这样的话也具有侮辱性质,真不知什么才是正当、善意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