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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论宪法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王德志


【摘要】新闻侵权案件是由于宪法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以及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引起的。本文分析了宪法在权利——权利冲突型新闻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以及宪法在权利——权力冲突型案件中的缺失,指出,宪法适用是法院正确处理该类案件所不能回避的。
【关键词】新闻侵权;宪法问题;宪法适用
【全文】
  一、引言
  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网络等新闻传播工具,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因为新闻侵权纠纷实质上是由于公民宪法自由(主要是言论、出版等表现自由)以及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所致,从而使宪法适用成为法院正确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人格权是受民法保护的,而表现自由却在民法中找不到根据。在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只适用民法而不适用宪法,就会造成为了保护人格权而侵犯宪法自由的结果。从下面对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法院一直努力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寻求利益和价值上的平衡,为公民宪法自由的实现保留必要的空间。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法院没有考虑宪法价值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果离宪政的要求仍有相当的距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新闻侵权案件已经成为宪法适用最活跃的领域。如果说宪法在其它类型的诉讼中备受冷遇的话,我们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却能够经常听到宪法的声音,看到活生生的宪法文字。当人们仍然就我国的司法审判能否适用宪法,以及法院是否有适用宪法的权力等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这个事实不应该被忽略,那就是我国的法院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在适用宪法,并没有因为新闻侵权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而否定宪法的适用。此外,从对新闻侵权案例的研究中,我们还看到,宪法适用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只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并不是只有在基本权利不受普通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宪法才有了适用的价值。当发生权利—权利冲突,或者权利—权力冲突的时候,适用宪法对于正确处理案件仍然是必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下面,让我们从分析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权利冲突入手,探讨宪法适用在该类案件中的价值。
  二、 新闻侵权中的权利冲突
  我国新闻侵权中的权利冲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即宪法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即宪法自由与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冲突,这类冲突也是以宪法自由侵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名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一类冲突又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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