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王德志
【摘要】新闻侵权案件是由于
宪法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以及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引起的。本文分析了
宪法在权利——权利冲突型新闻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以及
宪法在权利——权力冲突型案件中的缺失,指出,
宪法适用是法院正确处理该类案件所不能回避的。
【关键词】新闻侵权;
宪法问题;
宪法适用
【全文】
一、引言
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网络等新闻传播工具,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因为新闻侵权纠纷实质上是由于公民
宪法自由(主要是言论、出版等表现自由)以及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所致,从而使
宪法适用成为法院正确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人格权是受民法保护的,而表现自由却在民法中找不到根据。在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只适用民法而不适用
宪法,就会造成为了保护人格权而侵犯
宪法自由的结果。从下面对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法院一直努力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寻求利益和价值上的平衡,为公民
宪法自由的实现保留必要的空间。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法院没有考虑
宪法价值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果离宪政的要求仍有相当的距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新闻侵权案件已经成为
宪法适用最活跃的领域。如果说
宪法在其它类型的诉讼中备受冷遇的话,我们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却能够经常听到
宪法的声音,看到活生生的
宪法文字。当人们仍然就我国的司法审判能否适用
宪法,以及法院是否有适用
宪法的权力等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这个事实不应该被忽略,那就是我国的法院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在适用
宪法,并没有因为新闻侵权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而否定
宪法的适用。此外,从对新闻侵权案例的研究中,我们还看到,
宪法适用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只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并不是只有在基本权利不受普通法律保护的情况下,
宪法才有了适用的价值。当发生权利—权利冲突,或者权利—权力冲突的时候,适用
宪法对于正确处理案件仍然是必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下面,让我们从分析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权利冲突入手,探讨
宪法适用在该类案件中的价值。
二、 新闻侵权中的权利冲突
我国新闻侵权中的权利冲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即
宪法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即
宪法自由与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冲突,这类冲突也是以
宪法自由侵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名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一类冲突又具体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