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欧盟委员会的分析方法在其对EBU/Eurovision System一案作出的决定中得到了体现。[112]EBU是由一些欧洲国家的公共电视台为了对付越来越强大的商业电视台的竞争而成立的联合组织。该组织的章程规定,只要EBU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对某一国际性体育比赛的转播有兴趣,就可由一个成员代表所有希望转播该赛事的成员就购买转播权事宜进行谈判,或直接由EBU参加谈判。一旦上述谈判开始,除非已正式宣布谈判失败,EBU成员不得就其本国转播权事宜单独进行谈判。如果谈判成功且该赛事是在EBU成员所在国境内举办的,那么由赛事举办国的成员负责具体转播,电视信号则无偿发送给EBU其它成员。作为回报,在今后其它相同情况下,负责该次转播的成员也将获得同样的待遇。EBU将这套合作模式命名为Eurovision,并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对Eurovision的单独豁免申请。
欧盟委员会认为,尽管EBU各成员进行转播的地域范围原本就不相同,因此EBU成员间不存在直接竞争,但有些成员国中有两个以上的电视台是EBU的成员,这样,这些电视台之间的竞争就受到了限制。而且,实践上,各成员国电视台正越来越多地通过卫星或电缆在相互间传输节目,接收国的电视台一般要为获得这些节目的信号展开竞争,Eurovision使得其成员获得了其国内竞争者,尤其是商业电视台无法取得的竞争优势,因此扭曲了竞争。由此,欧盟委员会认定,Eurovision的建立对成员国间贸易有显著消极影响。
然而,欧盟委员会最终根据条约第81条第3款,给予Eurovision豁免直到1998年。委员会认为该模式有以下好处:首先,它改善了交易条件。比如,通过集体谈判使得原来的多次一对一式的谈判费用大大节约,这笔费用将被用于获得更多精彩节目。第二,成员间电视信号的免费交换使得不少小国能够得到原本无力购买的节目。第三,观众得以欣赏到更多的、高质量的国际体育比赛。最后,该模式为达到其目的并未采用任何不必要的手段,而且集体购买的对象是国际性体育比赛转播权,各电视台在在国内性体育比赛转播权上的竞争并未减少,而后者才是电视台播放的体育节目的主体部分。
不过,一些对此决定不满的商业电视台很快将欧盟委员会诉至CFI。[113]CFI经过审理认为,尽管委员会确认,EBU关于成员资格的规章使商业电视台无法加入EBU以享受Eurovision带来的好处,因此限制了竞争,但在适用条约第85条第3款时,却没有考虑到这种限制并非是为达到目的必不可少的,因而其给予的豁免是缺乏根据的。据此,CFI撤销了委员会的决定。
EBU对CFI的判决不服,因此向ECJ提出上诉,欧盟委员会也支持EBU的上诉。目前ECJ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114]按照委员会的观点,CFI在其判决中将Eurovision 误认为是EBU的成员资格规章,因此作出了上述错误的推理和判决。委员会甚至认为,企业联合组织关于成员资格的规章本身根本不会限制竞争,这些组织没有义务接纳其不愿接纳的新成员。与此同时,EBU在委员会的指示下,对其章程进行了几次修改,以允许非EBU成员的电视台有更多机会获得转播信号。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给予EBU新修订的Eurovision以单独豁免至2005年。[115]
尽管ECJ尚未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但看来委员会对Eurovision的支持是相当坚定的。笔者认为,委员会的这种立场除了是其经济分析方法使然,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也决不能忽视。欧盟委员会不但是欧盟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的执行者,也是社会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适用竞争法的同时往往还要考虑到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虽然媒体之间的竞争,也属于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但由于其提供的产品——电视节目的特殊性,即具有其它产品无法比拟的强大的社会整合与教化功能,因此对社会政策的考虑就是不可缺少的了。尤其是诸如足球比赛这样既能激发民族自豪感,又能跨越语言文化障碍的重大体育比赛,更应该尽可能地易于为成员国人民收看到。从历史上看,重大的体育比赛,一般都是在欧盟各成员国的公共电视台的免费频道上转播的,但随着商业电视台,特别是付费电视台的兴起,使得公共电视台的市场地位直线下降。即使是在推出Eurovision策略之后,EBU仍然在2002-2010年世界杯转播权争夺战中输给了Kirch,并且,近年来EBU还失去了一级方程式汽车大奖赛、国际田联黄金联赛、美国网球公开赛等一系列热门赛事的转播权。这意味着成员国的人民免费收看到这些比赛的机会大大缩小了。在欧盟委员会看来,Eurovision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公共电视台的竞争力,促进单一欧洲广播市场目标的实现,[116]从而使成员国观众更容易地看到重大体育比赛。正是出于对这种社会政策的倾斜,促使其给予了Eurovision豁免。
【注释】* 原文载于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六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
体育法、国际私法。
Michael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Hart Publishing,1999,p.133.
比如在英格兰曼联俱乐部1997-1998财政年度中,来自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已占到其全部收入的19%,且这个比例还在继续上升,同上注;又比如2002-2003赛季意大利甲级联赛因八家小俱乐部没有拿到转播合同而被迫推迟,‘Italy’s Big Kick-off Delayed’,the Times,.21,August 2002.
比如英国天空电视台(British Sky Broadcating,以下简称BSkyB)1992年击败独立电视台(Independent TV,以下简称ITV)而获得新的英格兰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独家转播权,从此确立了在英国有线电视业中的霸主地位。又比如欧洲广播联盟(European Broadcasting Union,以下简称EBU)于1987年以2.15亿英镑的价格购买了1990年――1998年三届世界杯足球赛的独家转播权,却在1997年输给了德国基尔希集团(Kirch Group,以下简称Kirch),后者以13.7亿英镑的价格获得了2002年――2010年三届世界杯的全球独家转播权。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Communities,2000,L 151/18.
Michael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Hart Publishing,1999,p.135.
Sports and Genaral Agency Ltd v. ‘Our Dog’ Publishing Co Ltd 2 KB 125,CA.
Michael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Hart Publishing,1999,p.135.
Re televising Premier League football matches E.M.L.R.78(以下简称Premier League case),para.150
同上注,para.165.
同注③,para.166.
Hof Amsterdam,8 November 1996,RvdW/Kg 1996,No.448-Feyenoord/KNVB.
Scholten,The Netherlands,Sports Law & Finance,vol.1,issue 4,1993,pp.44-45.
Jens Pelle van den Brink, E.C.Competition Law and the Regulation of Football : Part Ⅰ,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Review,2000,Issue 8,p.360.
Birindelli and Dotti,Italy,Sports Law & Finance,vol.1,issue 3,1993,pp.32-33.
OECD General Distribution:Competition Issues Related to Sports,OCDE/GD(97)128,p.35. http://www.oecd.org/pdf/M000015000/M00015194.pdf,2002年7月25日访问。
Poll,Germany,Sports Law & Finance,vol.1,issue 3,1993,pp.33-34.
Frillet,France,Sports Law & Finance,vol.1,issue 4,1993,pp.39-41.
同上注。
在欧洲,有些足球俱乐部拥有自己的比赛场地,有些俱乐部则长期租用由政府所有或经营的体育场。国家队的比赛则常在不同城市的体育场轮流举行。
Premier League case,para150.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行使“企业权利”的表现除了出售“转播权”以外,还包括出售比赛冠名权等其它经营开发行为。。
Michael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Hart Publishing,1999,p.136.
BSB是BSkyB的前身。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v. British Satellite Broadcasting 3 WLR 174.
同注⑤,p.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