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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足球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中的竞争法问题研究(上)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电视转播权与电视转播著作权之间的关系。尽管都是无体物上的权利,而且常常交织在一起,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电视转播权的所有人首先是比赛的组织者和(或)参加者,而电视转播著作权的第一著作权人则是从从前者手中购得电视转播权并实际进行了转播、制作了节目的媒体,它们发生的时间有先后之分。有一个著名案例可以解释足球比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以下简称BBC)获得了1990年世界杯足球赛在英国的独家转播权,却发现英国卫星电视(British Satellite Broadcasting,以下简称BSB)[25]每场比赛后24小时内就在新闻节目中播放由BBC转播的一些比赛的精彩片断,时间长达14-37秒,并且配上了自己的有声评论。BBC遂以其侵犯著作权为由将BSB告上法庭。该案法官认为BSB的行为属于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据此判决BBC败诉。[26]
  当然,有的电视转播权协议也会涉及著作权问题。例如,协议中可能要求转播权受让人(媒体)向转让人(转播权所有人)转让节目的著作权,以期能够再对其中的商业价值进行开发。同样,转播权受让人(电视机构)也可以要求已获得著作权的转让人(转播权所有人)再次将著作权转回以供其使用。不过这类协议一般都是独家的,因此可能会受到竞争法的限制。[27]
  (二)  谁拥有“转播权”
  实际上,前文在探讨什么是“转播权”的时候,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因为,什么是“转播权”和谁拥有“转播权”这两个问题是密不可分的。既然转播权是作为“企业权利”之一,那么它的所有者当然是那些为比赛作了巨大投入,同时也承担了主要风险的比赛组织者和(或)参加者。问题是,转播权究竟是属于组织者——一国内赛事中是各国足球协会/联盟,国际赛事中则是欧洲足球联合会(Union des Associations Européennes de Football,以下简称UEFA)或国际足球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FIFA),还是属于参加者——各足球俱乐部,或者是双方共同所有。
  各国的足球俱乐部一般都是所在国足协/联盟的成员,参加由足协/联盟组织的联赛,而联赛的章程一般也都规定,联赛的电视转播权由足协/联盟统一开发经营。这样的规定对各个俱乐部是有约束力的,构成它们获准参加联赛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中,足协/联盟一般都是将整个联赛比赛的转播权卖给一家媒体,而将收益较平均地分给各个参赛俱乐部。这带来的一个问题是,那些水平较高、拥有广泛观众基础的俱乐部比如皇家马德里、巴塞罗那,将和那些名气不大、市场号召力有限的俱乐部如塞维利亚、巴列卡诺分到同样多的钱。如果转播权能够由各个俱乐部单独出售,大俱乐部显然将有机会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大俱乐部对足协/联盟垄断比赛电视转播权是有异议的,它们希望自己对转播权的权利能够得到确认。
  以往,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多认为转播权买卖属于行业自治范围内的问题,因此很少加以关注,但随着近年来围绕着转播权的争议逐渐增多,无论是对足球界、传媒界还是广大公众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它们也得以更多地介入进来,从而对转播权的归属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
  1994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裁定德国足球协会(Deutscher Fußball-Bund,以下简称DFB)集中出售德国俱乐部参加的欧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行为非法。DFB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法院认为,尽管DFB和UEFA为比赛提供了管理框架,但比赛本身,作为一项服务,却是由各个俱乐部提供的。俱乐部是市场的天然参与者,因此其单独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权利是勿庸置疑的。[28]该判决虽然承认了俱乐部拥有自己主场比赛的电视转播权,但却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对UEFA在特定情况下是否也能构成“市场的天然参与者”这一问题未作说明。[29]这或许是因为德国法院考虑到一旦对该问题作出评判将对全欧洲的足球比赛电视转播权问题都产生影响,从而刻意加以回避。1998年,DFB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关于集中出售德国联赛转播权的单独豁免申请,在申请中DFB提出其至少和各个俱乐部是转播权的共同所有者,其理由是它建立了竞赛体制并为比赛提供了内容广泛的组织服务。[30]看来,在德国,关于转播权归属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在荷兰,其足协(Koninklijke Nederlansche Voebal Bond,以下简称KNVB)集中出售联赛电视转播权的权利也受到了质疑。甲级俱乐部费耶诺德向法院起诉,认为KNVB制定的联赛章程中有关其有权将甲级联赛比赛电视转播权整体出售的规定为非法。1996年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费耶诺德俱乐部,认为电视转播权在原则上归各个俱乐部所有,KNVB不能仅仅通过修改其章程就将转播权据为己有。[31]此后,荷兰反垄断当局也确认电视转播权归主场比赛的俱乐部所有,其原因在于是它们承担了主场比赛组织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风险,而KNVB所做的只是制定竞赛日程和诸如制定裁判等相关事宜,况且即使是做这些工作,它也可以从俱乐部那里得到财政补偿。[32]
  意大利是持“企业权利说”的国家,其竞争当局认为,对于每场特定的比赛而言,意大利足协(Lega Calcio,以下简称LC)仅负责一些技术性管理工作,不承担任何直接的企业经营风险,因此不能认为其是转播权的所有者,甚至连共同所有者都不是。[33]目前,意大利甲级联赛的转播权问题也都是由甲级俱乐部自行与电视台谈判解决的。
  在英国,由传统的“赛场准入权”理论推出的足球比赛转播权所有人毫无疑问是主场俱乐部。而根据RPC的“娱乐服务提供说”,则转播权归属于娱乐服务提供者。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所说的娱乐服务产品是什么,是每一场特定的比赛?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一个赛季的比赛?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回答的究竟娱乐服务提供者即转播权所有人是谁。如果娱乐产品是每一场特定的比赛,则其娱乐价值起码取决于主客双方俱乐部;如果娱乐产品是整个赛季的比赛,那么足总英超(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以下简称FAPL)的地位和作用就是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了。在RPC看来,一场特定的比赛本身固然就有娱乐价值,但如果不把它同整个联赛结合起来考虑,其价值是无法得到确切估量的。[34]因此,足球比赛这项娱乐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应该既有主客双方俱乐部,也有FAPL,RPC甚至怀疑,如果没有FAPL的参与,各俱乐部是否能够单独享有转播权。[35]
  如前所述,法国是少有的通过正式立法明确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归属的国家。根据该法的规定,法国足球协会(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 Football,以下简称FFF)被指定为法国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唯一持有者。FFF的这种地位也为法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进一步确认。[36]
  足球比赛转播权问题在西班牙则有一个转变过程。过去,西班牙的足球俱乐部不是独立法人,全国职业足球联盟(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以下简称LNFP)根据1990年10月15日体育法3条过渡条款的授权,在其组织的比赛中代表其下属的各俱乐部出售比赛转播权。到1993年,西班牙各主要俱乐部已完成资产重组,转变成了公营的体育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Sport Companies),从而有资格单独出售转播权。同时,1990年10月15日体育法3条过渡性规定也失去了效力,LNFP代表各俱乐部出售比赛转播权的垄断地位也终结了。[37]现在,西班牙各甲级俱乐部都是自行出售其比赛的转播权。
  尽管从足球界的传统来看,各俱乐部通过足协/联盟统一出售转播权是通行作法,[38]但从前文介绍可以看出,目前欧洲各主要足球强国(除法国以外)的有权机关总的来说都逐步倾向于认可转播权属于各俱乐部,既便这些国家在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分歧不小。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往电视转播权的商业价值不大,对俱乐部而言还远比不上从比赛门票、球衣广告、赞助合同等渠道取得的收入多,因此未引起它们的足够重视。现在,电视转播权的费用与日俱增,已成为俱乐部的最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因此成为其关注的焦点。尤其对于那些顶尖球会来说,把自己比赛的转播权交与他人,无异于自堵财源,因此它们成为向足协/联盟讨回转播权的主力军。第二,中小媒体的压力。由于足协/联盟以转播权所有人自居,将联赛转播权作为整体出售,因而价格昂贵,远远超出了中小媒体的承受能力,因此它们强烈要求打破足协/联盟的垄断地位。第三,竞争法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欧洲各国竞争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及力度的加强,足球界成为它们关注的一个新领域。足协/联盟与媒体达成的独家转播权买卖协议显然有限制竞争性之嫌,因此在各足球强国几乎无一例外的受到竞争当局或法院的审查。随之,否认足协唯一合法的转播权所有人地位就成为否定这类协议有效性的重要理由之一。客观的说,依据“企业权利说”,作为足球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俱乐部成为转播权的所有人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也不能就此否定足协应享有的权利。足协虽然不是足球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但其通过制定比赛规则、构建比赛模式、协调俱乐部之间的矛盾、解决有关纠纷、联系赛事赞助商等措施从而推动足球运动的发展的能力与贡献却是单个俱乐部所无法做到的。况且,现代欧洲的足协/联盟已普遍成为公司法人,[39]承担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其对比赛转播权的主张也是合情合理的。这样一来,似可以认定俱乐部和足协/联盟应是转播权的共同所有人。不过,这个问题的答案还依赖于整个足球产业的走势和竞争政策的发展动向,现在下定论恐怕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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