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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二)举证责任的区别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判定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中还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理上和审判实践中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的免责理由,行为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例如重大疾病人手术之前,医院总要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承诺一旦手术失败,致病人死亡等,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列出若干免责条款,这是否意味着病人家属放弃了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尤其是病人莫名其妙死亡后,家属对医院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常常导致诉讼失败。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15 ]。
  (三)时效的区别
  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德国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法国、英国法律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同样的时效,只是对某些特殊的案件规定了短期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对于侵权行为的最长时效,侵权特别法也有特殊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最长时效为10年,不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并且最长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的实体权利,而不是胜诉权。计算最长时效时应当注意,在10年时效中,如果产品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则应以安全使用期的期限,计算最长时效的期间。实际在此明确的不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而是除斥期间,即超过该有效期间起诉,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其损失赔偿范围具有不可预见性。
  三、有条件的责任竞合
  侵权行为责任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契约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上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王泽鉴先生还列举并分析了在买卖、赠与、租赁、雇佣、运送等形态中的责任竞合[16]。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想竞合就竞合,想不竞合就不竞合。竞合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受到合同签订、履行环境的限制。竞合也不能存在任何一类合同、任何环节之中。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是侵权责任之诉;在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案件中,适用的一般也是侵权责任之诉;有不少学者认为,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案件中,按侵权责任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无疑这是对的,但又是不全面的。因为,第一,这类案件所形成的关系在以前是不完备的,甚至是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现成的书面依据可循;第二,关于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完善;第三,即使有书面的规定,或者有内部的类似规定,往往对受害者是不利的,不便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关于电视机,往往规定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换,如没有发生伤亡事故是可行的,一旦发生了伤亡事故,以一台电视机作为赔偿的代价,就难以支持受害者所付出的代价,因而有必要通过侵权之诉弥补合同之诉的不足。所以,往往竞合的前提是既有财产损失,又有人身或有生命力的标的物的伤害。
  (一)几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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