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任意性规范稍微详细一些的论述, 请参见王轶: “论任意性规范”, 《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与合同法定书面形式要求有关, 尚存在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目的, 以协调合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使命的强制性规范, 就此容笔者另文讨论。
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特定类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4条第1款确认, 土地使用权出让, 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第40条确认, 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第49条确认, 房地产抵押, 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53条确认, 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海商法》第
9条第2款确认,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12条第2款确认,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伙企业法》第
3条确认, 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参见胡康生主编: 《
合同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8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 《
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 , 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第100页。
参见张谷、王爽: “《
合同法》: 合同和合同书”,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9年第4期。
参见王利明: 《
合同法研究》(第1卷)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466页。需要指出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与此稍有不同。
关于德国学者的观点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 邵建东译,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3~474页。李永军教授认为由于“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与判例规则也没有确定, 但德国判例规则与学理, 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参见李永军: 《
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273页。
关于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参见王轶: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参见王利明主编: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25页。
还有学者提及合同法定书面形式要求具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功能, 就此笔者将在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讨论中分析。
参见徐炳: 《买卖法》, 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 第52页。
崔建远主编: 《
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67页。
参见胡康生主编: 《
合同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8~19页。
王利明: 《
合同法研究》(第1卷)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472页。
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 “合同形式”, 纪海龙译, 《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