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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眼看许霆案

  许霆一案中,有人主张对许霆应施以重刑,以诫后人。须知刑法自有其“惩罚的哲学”[4]:刑罚的运用要遵循谦抑性原则和“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5]谦抑性原则是指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它表现在,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及措施仍不足以制止时,才能考虑运用刑法的方法。[6]早在明代时,丘浚就曾提出过“慎刑宪”的主张:“今者求所以杀之,古者求所以生之。请合而言之曰:听狱者当于杀之中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得,然后杀之。有可生之路,则请谳焉,罪疑从轻,则无冤死之鬼矣。”[7]而时代发展到今天,重刑主义思想仍盘踞于人们的心中,社会出现问题时,人们仍诉求于重刑、极刑,这与文明刑法的发展趋势无疑是相悖的。刑法理念的宣传仍任重而道远。
  三、有关人性
  “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8]人性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归宿,人性应当渗透于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刑法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科学,涉及到国民最重要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因此,刑法学的研究更应注重人性,契合人性精神。
  人都趋利避害,芸芸众生都有可能犯“许霆式”的错误。当今社会上99%的都不是圣人,假如“许霆们”从未遇到过ATM的错误,他很可能“好人一生平安”;一旦遭遇ATM的“诱惑”而不能承受,便会沦为“超级罪犯”陷入万劫不复之渊。[9]
  时下,刑法日益远离公众已是一个不争的话题,[10]然而,这仅仅是“刑法体系越来越严密,技术越来越复杂”一句话所能解释的吗?与其进行苍白无力的辩解,倒不如反思刑法实施过程自身的缺陷:单纯地把刑法定性为工具,缺少合理人性因素的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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