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眼看许霆案
郭世杰;王刚
【全文】
近一段时间,许霆一案彻底引爆了国民的热情,众国民有的为之唇枪舌剑,有的为之破口大骂,有的为之扼腕叹息,有的为之奔走呼号,热情之高涨为空前所未有。近闻它还被南方周末与中国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评为“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
跻身于这场“全民大讨论”之中的甚至不乏许多知名专家学者,更遑论众多的法学莘莘学子。一时之间,许霆一案的所有法律问题似乎被“屠杀殆尽”,如明镜一般了。然而,笔者认为,现有的观点大多纠缠于
刑法或民法的具体操作领域,停留于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确、量刑是否过重等等这样一些司法技术层面,而忽略了向法律精神和灵魂的更高范畴的探求。下面,笔者不揣冒昧,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尚请方家斧正:
一、“法律不关注个别”
“法律不关注个别”,是西方的一句法谚,意指法律是一种规范,它只着眼于一般大众的行为,而不去关注个别的极端行为。其规范性具体表现为:(一)法律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它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二)法律是反复适用的。法律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1]也即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规范,其对社会大众的行为起的是一种一般的指引作用,并且是一种反复的、复现的指引。法律的这个特点也使法律相比于其他个别调整的方法更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从而也有利于保护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反观许霆案,其大意就是一台自动取款机,天晓得它是怎么回事,[2]你取一元它就立即奉送你一千元,从而诱使本案的被告人一直持续不断地取钱,后来案发。我们用大脑想一想,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这种奇闻怪事的再现率会有多大?作为生活中的极个别现象,极为耗费司法资源的刑事法律有没有必要去“大动干戈”地横加干涉?甚至有的人还提议为此立法,孰不知,法治社会是仅仅靠拥有众多的成文法就能达到的吗?现实中又有多少部法律被虚置、搁浅?真是荒唐!
二、关于惩罚的哲学
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规范,当然少不了有关惩罚的内容,否则,法律就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而惩罚的目的是什么?仅仅是为了单纯的制裁吗? 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已在其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作过相关论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刑。”“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惩罚是为了防止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从而更好地防卫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