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人格调查制度的利弊与取舍
1、犯罪人格调查制度利弊概述。
犯罪人格调查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可以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案件的事实情况,还可以了解涉嫌犯罪原因、作案动机和目的、犯罪心理演变过程,以及与案件处理相关的信息等。
其功能在于找准教育的“感化点”,选择挽救的突破口,因势利导,为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材料,从而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预防犯罪等价值目标。在于对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干扰诉讼可能性、矫正可能性等做出理性评价,在信息真实、全面、细致的前提下,作为侦查犯罪、适用强制措施、不起诉裁量、定罪量刑等领域的重要依据。【3】
可以说,犯罪人格调查的试行,一方面给学界和司法界带来了新的血液,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关于这一制度的取舍和利弊讨论,主要集中在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司法公正、制度技术性和操作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中立,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实现等。
2、犯罪人格调查制度取舍辨析
犯罪人格调查制度有着深厚的法律、社会基础,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刑罚个别化、
刑法谦抑性精神,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化了量刑机制等。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司法审判改革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也有人提出质疑。如是否影响司法的公正,过于放宽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裁量限度,是否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犯罪的特殊预防是否空洞化等。⑺
犯罪人格调查制度尤其存在的正当性,是关注犯罪和犯罪人的必然要求,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看,犯罪人格调查制度正契合了这一现代
刑法理念。【4】虽然该制度尚在摸索之中,但可以预见有着强大的实用性和生命力,值得肯定和关注。
(三)犯罪人格调查制度的性质探微
1、犯罪人格调查的定位
犯罪人格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前和最后的表现,是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犯罪人格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起着特殊的作用。但是其到底是物证、书证,还是其他法定的证据类型,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地方。从犯罪人格调查的起源看、发展和适用规则看,应该是品格证据,不属于我国目前明文规定的证据类型。因此,正确的界定犯罪人格调查报告的性质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定,犯罪人格调查报告,不同于物证和书证,我国目前法定的证据种类也没有相关的类型。
物证是指而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5】物证是通过其外部形态和物质结构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是通过其客观记载的思想或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犯罪人格调查则是有特定的主体收集未成年人犯罪前和罪后的各种表现,涉及心理、人际关系、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等,进而形成报告。首先,这与物证不一样,这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不是书证,书证是客观记载的思想和内容来证明。而人格调查报告是犯罪后的一种事后行为,是有特定的主体根据调查客观收集和添加的事实,也不同于书证。那人格调查报告是什么证据呢?应该是与英美法系中品格证据性质相类似的一中证据,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概念,但是人格调查制度事实上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所以有必要探讨一下品格证据和人格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