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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人格调查制度

  2、社会基础
  第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区分不同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预防犯罪的方法”。犯罪人格调查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和谐语境下的最好诠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罪前罪后表现,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⑹
  第二、犯罪人格理论。一般认为人格就是个性,指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而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犯罪型人格,一种是指犯罪者人格,本文取用第二种观点,即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1】一般认为犯罪人格既有其先天的成份,也有其后天的成份。早期经验、文化冲突、社会化程度等是影响犯罪人格形成的主要因素。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人格尚未完全形成,受外界的影响大。犯罪人格调查可以全面考察他们的人格特点,发现他们的人格缺陷,通过人格矫正通盘分析犯罪原因,有助于预防犯罪。【2】此外,这一制度也与日益得到认可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相契合,有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遏制和未成年人犯的再社会化。
  3、国际基础
  第一、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许多国际组织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形成了大量的过国际条约和文件。目前主要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德准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前三个明确了保证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发展、参与四大权利的实现,《北京规则》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等做调查。犯罪人格调查制度,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的体现。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定下,法律全球化也日益明显。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根据其犯罪构成,而应根据其犯罪成因判罪。此外以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的“人格行为论”和法国学者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为代表,认为行为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行为是在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强调了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因此,犯罪人格调查制度可以较全面认识犯罪人人格环境,是国际刑事法发展的趋势,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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