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大陆法系
刑法中犯罪主体理论,虽然差异明显,但是仍有理论契合。首先,在机能上的趋同,行为人是犯罪论的启动器,也是犯罪论的研究对象,也是
刑法惩罚的对象。从这一逻辑看,二者之间在犯罪成立上是一脉相承的。其次,在
刑法实践中,犯罪主体都是一个必须考虑的要素,尽管考虑的阶段、目的、方法不同,但不能否认其殊途同归的价值。同时,微观上二者内容的符合,体现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人、法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此外,二者之间日益加强的互动移植和借鉴,我们可以预见在犯罪主体理论上,会有新的突破。
【注释】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①虽然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中没有和我国犯罪主体一样的概念,但姑且以此称呼。
【参考文献】⑴高铭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0-94页;
⑵高铭瑄主编:《
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496页;
⑶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256页;
⑷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297页;
⑸李鹃:《试论单位犯罪》,《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04期;⑹侯国云:《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⑺韩永初:《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嬗变》,《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⑻赵秉志、肖中华:《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比较》,《浙江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⑼冯军、李春雷主编:《外国刑法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⑽〈日〉大谷实著 黎宏译:《
刑法总论》(日本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