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大体上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部分。但是在不同的学者的理论体系之中,这三部分的内涵是不尽相同的,有时甚至差异很大。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一般解读为:客观的抽象的形式违法性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实质的违法性论(其功能是说明违法阻却事由的合理性)、阻却违法事由的法律规格论(即客观的具体的形式违法性论)和有责性论。
3、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理论宏观比较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理论及其庞大和复杂,经过漫长的发展,成为别具一格的犯罪论体系,即三要件论理论。与我国的四要件“嵌入式”犯罪构成理论不同,大陆法系的犯罪理论呈层次性,注重形式评价和实质评价,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相结合。我国犯罪理论中把犯罪主体作为一个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的三个构成要件并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具有推定的违法性,违法性则是有关阻却违法性事由,而有责性则是前二者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实质和价值判断,最终决定是有对行为人处以刑罚。因此,大陆法系没有象我国刑法中等同的犯罪主体这一独立的基本构成要件,而是分散的、有机的、分层的蕴含在其犯罪理论中。⑻
(二)大陆法系
刑法中犯罪主体理论
1、构成要件该当性中的犯罪主体内容
构成要件是大陆法系
刑法,尤其是德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关于构成要件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处于不断发展的理论,对于它的历史沿革在此不做深究,就现代
刑法理论中,构成要件就是刑罚法规中规定的犯罪类型。⑼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犯罪首先是必须符合
刑法各本条以及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判断其是否该当性,其前提就是必须确定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来自于刑罚法规中规定的内容。⑽在大谷实教授的《
刑法总论》中,把构成要件要素分为客观和主观的,其中客观的也就包含了行为主体,并论述了身份犯和法人的犯罪能力。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争论也是激烈的,从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看,体现在就其是纯事实、客观的中性还是包含一定的主观的、价值的因素上。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