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主体差异与暗含——基于比较法视野
孙道萃
【摘要】犯罪主体要件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个必备要件,具有定罪量刑的作用。大陆法系
刑法犯罪论不同于我国,其三段论犯罪论中没有直接与我国犯罪主体要件相对应的概念,有关犯罪主体的内容分布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有责性中。二者之间的差异是显然的,但也有理论上的契合,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认识并有助于借鉴。
【关键词】犯罪主体要件;大陆法系犯罪主体;差异暗含;比较研究
【全文】
一、我国的犯罪主体理论
(一)我国犯罪主体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是最普遍的犯罪主体,单位是特殊的犯罪主体。⑴我国97
刑法在总则第
十七条至
十九条之间,刑事责任能力大小和分类,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分类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做出了规定。
但是我国犯罪主体理论并非尽善尽美,而是有很大的争议。即在犯罪主体的概念中是否应该包含:(1)犯罪客观方面中的犯罪行为会危害社会行为;(2)实施危害行为还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容:(3)刑事责任的内容;(4)百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一并载明。⑵可见,我国学界在肯定目前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充分的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犯罪论,试图以三段论予以完善和改良。曾一度关于犯罪主体是否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就说明犯罪主体的独立性地位存在质疑,但是我国刑法予以积极的肯定。⑶事实证明,在理论上犯罪主体是我国犯罪理论的基本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犯罪主体的内容
1、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是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社会的危害行为,具备有条件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其内容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
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能力和具备控制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
刑法的能力。决定其程度的因素有认识和智力因素、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我国刑法采取了四分法:完全、完全无、相对、减轻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