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能分工与制衡,是政府权力的分配方式。这个原则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主权不可分。但是这里主权最高的含义指的是主权对外独立,对内维护人民/全民的最高地位。即便政府由许多分立的机构组成,只要各个机构致力于维护人民/全民的最高地位,那么这样的政府形式与主权统一并不矛盾。这个原则本身包含着权力、职能、机构和人员等不同层次的分立和制约。各个国家在不同层次上的分与合都可能完全不同,例如中国就采取了独特的分工合作的机构模式。但各个政府主要是分立和制衡的程度的差异,而未必是性质的区分。在这个原则中,还包含权力协作和整合的观念,也就是说统一的可能性。一个执政党或一种对话机制,都可能实现权力的整合。如果不考虑别的因素,只考察这个原则对政治的影响,那么权能越是彻底的分立,则监督越强,政治透明度越高,政府腐败程度越低,权力之间的交易成本也越高,政治资源越浪费。反之则有相反的效果。相对于中国来说,完全可以不采行西方(其实主要是美国)的三权分立,而发展出适合中国的权能分工体系,但从增加透明度、治理腐败等角度考虑,或许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的权能分立和制约。在此过程中,执政党的统一领导客观上将能抵消部分权能摩擦的成本。
法治是政府治理的原则,也是宪政毋庸质疑的原则之一。英国法治和德国“法治国”的经验给各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和启发,关于法治的基本观念也具有相当的共识。在中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如何走出与政治各个环节配套的法治发展之路,还在探索中。曾经流行的司法独立问题或许值得更加持续的讨论。在各个政府职能中,司法很可能是需求最迫切、最具合法性和比较有效率的政治改革的生长点。司法独立也可能是维护和建设执政党权威的保障。其中,
宪法的实施也需要更具体的论证。
宪法在实践中的尴尬地位,不仅对学术界来说如此,对政府同样如此。正如一位学者所说,违宪审查的确立涉及到策略选择问题,先宪政还是先民主,审查对象从人权问题开始,还是从政府体制开始,司法化还是立法化,集中审查还是分散审查,抽象审查还是具体审查,先审查低位阶的规范还是先审查国家法律等等。但是,
宪法的实施确实能成为协调政府与公民关系的灵活工具,例如解决信访问题,当然它的意义不仅如此。在法治方面,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观点阐述例证推理、点滴改进的渐进发展道路。无疑,这是适合中国以稳定为大局,适合审慎的政治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