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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政的概念与中国的法治

  第二个维度是从价值、制度与实践三个层次来考察。宪政包含了上述三个层次,各层次的普遍性均不同。政治价值的普遍性最高,各个价值在各国的侧重点或有差别,但都完整地拥有此五项观念。制度的普遍性较低,移植起来也要慎重,但技术性制度比政治性制度更容易复制。实践的普遍性最低,宪政议事日程的安排根据具体特殊的国情而异。下文根据不同原则逐一论述。
  人民主权原则奠定了权力来源问题,是各国公认的宪政原则。尽管许多人还质疑实际的统治者,但权力来源于人民目前几乎是西方各国宪法的第一句话,也是人民衡量政治合宪性的首要标准。在实现人民主权的方式上,除了议会制,西方主要国家还有听证会、政党制、全民公决、言论自由及其他公民政治权利等等的制度与实践。在价值观上,中国一向主张人民主权,并确立了向人代会制负责的一系列政治民主制度。也有很多人论证了中国的人代会制与西方议会制的基本差异,但同样客观的是两种制度在象征人民主权等方面的基本相同点。有的观点提出,近几届全国人代会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代表的外在符号上代表谁(哪个阶层或群体),逐步转变为代表(实质上)做了什么。政治协商制度也涌现了越来越民主的协商氛围。在这个方面的宪政实践无疑是彻底执行目前的人代会制度,强化代表的代议论坛功能,同时在其他制度和实践上不回避实现人民主权的各种方式。
  有限政府原则界定了政府规模和强度的范围,尤其用来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有限政府的有限性一直处于发展中。古典的有限政府由斯密经典地表达为守夜人,在新自由主义时期,福利国家扩展了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对经济的干预也不断增强。70年代以来,有的福利国家回归到对古典有限政府的追求中,有的福利国家采用了公共事业企业化的方式。总地来说,今天的西方的有限政府显然与古典有限政府不同:在政府职能方面,均承担了或多或少的福利保障,在行政方面,出现五花八门的改革;因此对待经济,也都持有限干预的态度。中国政府虽然没有明确张扬有限政府的观念,但在政府职能调整、削减政府规模、尤其节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在不断地改革创新。邓小平讲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以及没有管好该管的事,提出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着重搞好转变政府职能……海南等市政改革也尝试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这些都印证了中国实质上塑造有限政府的努力。至于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既是适应福利国家的世界潮流,也满足了中国维护平等民生问题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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