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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政的概念与中国的法治

试论宪政的概念与中国的法治


聂露


【全文】
  宪政的概念究竟能否适用于界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这是一个争论中的问题。这个问题至少与对宪政的理解有密切关系。中国学术界关于宪政的概念的争论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特殊主义还是普遍主义的宪政。特殊主义认为,宪政渊源于英国的《大宪章》,成长于英国独特的政治经验,因此,今天对宪政概念的探讨需要回到宪政之母英国的语境,探索原旨。也有的加上了美国的经验,因为美国的最初殖民者多来源于英国,有同样的政治传统。其他国家如果没有采行英美式的宪政,特殊主义认为他们就是没有真正的宪政。与特殊主义认为宪政有特殊的经验内涵不同的是,普遍主义认为,尽管最早发源于英国,但是各个国家在自己的政治发展尤其是法治发展中,都探索(不排除相互影响等各种方式)出了自己的宪政模式。这些政治和法治发展之所以都称之为宪政,因为它们共享了一些要素。而这些共享的部分,在普遍主义看来,能够普遍适用于解释和界定各个政治主体的发展。具体到共享的要素是什么,共享的程度有多大,也有争议。
  另一种争论是宪政的形式与实质之争。宪政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治、工具、阶段性的发展过程(服务于更长远的目标),还是具有形式之外的实质内容(当然形式本身也可能有实质性内容)、目标、长期且永恒的发展过程?应强调宪政的程序意义,还是应关注宪政的实质内容?这个问题类似于对民主自由等的思考,既是工具(程序)也是目标(实质)或许更能概括现实中的宪政。伴随着这个争论的,是宪政的实质要素之争。有的坚持宪政主要是民主政治,有的为宪政立足于人权而辩护,有的认为宪政保障人的自由等等。各种要素的主张都有丰富的论据来支撑,不同要素之间的张力也在分析中。
  最后一个争论与上面都有关,可谓是宪政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猛烈一点的论点有,谈论宪政者乃走资本主义道路。也有许多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有宪政,是谓社会主义宪政。先不说观点,来看看论据,会发现两者主要在争论宪政的基础。前者认为宪政以私有制、分权与多党制、个人主义等为基础,这些与社会主义国家格格不入。后者则强调宪政不独是西方的垄断,而是人类的文明,社会主义国家也概莫能外。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情况雄辩地说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宪政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开放性路径。所以社会主义宪政的观念既留住了社会主义的传统内容,又添加了宪政的新思想。但是,这个兼容如何形成?两者之间究竟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对于实务者或暂可以猫论应对,对于研究者来说则无法回避。毕竟,超越姓社与姓资的争论还是容易的,更困难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既有政治原理、制度与发展,如何具体地与宪政融会。这最后一个争论看似政治与学术之争,但最为开放也更有价值。正如东西德国合并时的法治争论一样,这个争论同时是政治之争和学术之争,我们需要的恐怕是以政治应对政治,以学术应对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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