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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美国Traffic and Misdemeanor Court

  (三)法官审理( Court Trial)
  法官审理是相对于陪审团审理而言的,程序很像我国的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及相应执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审理。在庭审中,地方检察官(The City Attorney)将目前提供的证据及证言在法庭上出示,然后被控诉人及其律师指正。法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信。接下来,被控诉人提供证据及证人进行证据对抗。假如被控诉人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他可以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此时的程序与我国的传唤程序有些不同,在我国法庭是不主动传唤证人的,这里的主动是指当事人申请后法官的积极传唤。而在美国,法庭是主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只有法官认为已经听到所有的证词,看到所有的证据的时候,法官才会就有罪或无罪作出裁决。因为它与我们的简易程序比较近似,因此在此没必要过多赘述。
  (四)陪审团审理(Jury Trial)
  在美国轻罪庭(Traffic and Misdemeanor Court)由陪审团的审理,是指由一个六人小组组成的陪审团审理,并不是十二人,审判由一名法官主持。这与其它刑事案件的“十二怒汉”正好少了一半。陪审团审理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中立的,自由的公民来决定被控诉人是否应受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除不满18周岁(有些州为21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或有其他语言障碍、有前科以及知道案情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每个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团成员的义务。此外,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一般也不能担任陪审团成员。
  在普通法系,由于人们普遍认为确认事实没必要由法律专业人士做出。又由于英美陪审团的成员非常具有代表性——代表社会各阶层(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同时又表现为最可能不受控辩双方控制的群体。因此陪审团的审理一向被看成是符合民意的、独立的、公正的审理。在美国,要求陪审团审理自己的案件是当事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因此,无论是刑事案件(Criminal Cases),还是民事案件(Civil Cases);也不论是轻罪庭案件(Misdemeanor Case),还是小额法庭案件(Small Claims Cases),当事人都有权利申请陪审团审理。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就是轻罪庭(Traffic and Misdemeanor Court)的陪审员入选程序。
  初选陪审团候选人时,为了公正,也为了实现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同时也为了表现为最可能不受控辩双方控制。多数的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名单作为陪审团候选人的原始或初步名单。为了避免陪审员可能作出不公正判断,法院需剔除一些由于环境、经历及其它原因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成为陪审团成员。法官首先进行抽选和审查。从上述名单中随机抽选出十二人,作为陪审团正式候选人。如果法官发现陪审团候选人不适格,再随机抽选出相应人数予以补充。陪审团候选人被确定后,法院应采取措施防止他们通过法庭开庭以外的任何方式了解案情。防止陪审团候选人先入为主,形成主观倾向。中国香港也属于英美法系,在谈论许霆案时陈舒女士曾表示,香港法院可以通过发出禁令,禁止媒体对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在美国也是如此,虽然各州做法不同,但是一旦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陪审员候选人。此时它们的行为将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出行、会客需要法院批准,并有执法人员陪同。同时它们看到和听到的,包括电视、报纸以及其他网络、媒体视频都需经过严格的审查。
  陪审员候选人被确定为陪审员时,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控方律师的审查,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控辩双方的认可,双方的律师都有否决权。此时陪审团候选人分化成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候补陪审员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不像我国的合议庭,可以随时、随意离席。每当一名陪审员退出,就有一名候补陪审员补上,保持陪审员数额不变。一旦候补的陪审员全部顶完,再有陪审员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会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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