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给谁来管理
1957年底南京市公安局将大连山劳教所定名为“南京市劳动教养大连山采石场”,对外称“南京市地方国营大连山采石场”,由市公安局第七处领导。1963年至1964年省公安厅劳改局南京分局成立,管辖大连山劳教所。1965年底由于劳教人员大幅度降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变化,劳教所性质改变为劳教人员解教以后留场就业的劳动场所,由原来的教养单位变为组织劳动的生产单位,经过市长办公会议决定更名为“地方国营南京石灰石矿”,内外名称一致,继续由市公安局第三处领导。在落实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以后,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开始恢复收容强制劳动人员。1974年4月经过南京市革命委员会同意,对内改为“南京市公安局大连山强制劳动管教所”;1978年改为“南京市公安局大连山劳动教养管教所”。中央政法委改进改造工作座谈会召开以后,为了“不把劳教工作办成二劳改”,1984年7月将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划归南京市司法局管理。1987年为了加强对地、市办劳教所的领导,重新收归江苏省劳改工作局管理,1989年江苏省劳教局成立顺理接管大连山劳教所,更名为江苏省大连山劳教所。2000年6月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做出重大决定,对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资产重组实行分离分立,经营性资产全部划给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双龙集团统一整合,劳教所合并到原劳教一大队重新扩建。2002年5月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调动发挥南京市的城市优势,将江苏省大连山劳教所再度下放给南京市司法局,更名为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
(二)管理教育工作
1、确定条件、期限
1958年全国的劳动教养都不同程度地出现扩大化的趋势,收容对象也发生了一些改变,不仅有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而且还有一些游手好闲、有业不就、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收容的人当中,也有小部分超出了收容范围,属于“不该收”的收下了。同样在劳动教养创立的初期,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从成立至1961年上半年以前,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均没有确定教养期限。1961年第十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南京市公安局第七处和大连山劳教所组成了“收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小组”,用了整整两个月的时间对收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对劳教人员的期限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在清查工作中,对于查出属于错收范围的22人,当即写出证明材料并发放路费,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对1097名没有确定期限的劳教人员,按照本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现实的改造表现,重新登记及时清理,其中有1052人被确定为半年至3年的教养期限;对在教养过程中表现不好的15人,给予延长教养期限的处理;对于表现好的293人,给予提前解除教养。从那次清理工作开始一直到1963年底,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按照政策正常办理劳教人员解除教养手续1067人,彻底改变了客观上存在的“劳改有期,劳教无期”的现状,挽回了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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