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灵活运用调解方法,讲究艺术
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提倡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只要能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握手言和,什么方法都可以考虑,只要能证明调解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体现,便是合法。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借鉴各地法院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并创造性的探索运用新类型的调解方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看似简单,但从其操作的方法上来看,它又是一门挖掘不尽、灵活运用的艺术性很强的工作,比如,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案件我们多采用“冷处理”、 “借用外力法”方法,不急于下判。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当事人往往因一时负气,将对方推上被告席,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对于这种情况,可邀请双方单位及亲友参加,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对赡养案件多采用“情法交融法”将大力宣传相关法律及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与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运用“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进行调解,以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找准症结,适时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法官在是非分明的基础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需要用负责的态度,正确的法律知识,一定的逻辑思维,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矛盾追根溯源、把握准矛盾症结所在,同时,调解的本质是协调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法官的作用就体现在斡旋和疏导的作用上,因此,我们必须强化耐心意识,充分理解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在实践中,除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和调解方案外,法官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析利弊,把握时机,适时提出一些符合本案实际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以缩小双方的差距;此外,还必须认识到调解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往往不是一次就能调解成功,实践证明,调解能否成功,往往取决于是否再坚持一次调解。调解的方法只是实现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只要能有利于实现平息纠纷、维护人民内部的团结和合法权益,体现法院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不必刻意对其方法去“诠释”、“雕琢”,更不能死搬硬套、照抄照用。在调解中时刻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方案的风险提示,让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作到心中有数。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建立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督导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在民庭设立督导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调解工作和各个环节的衔接情况,发现违法调解、调解流于形式的现象,及时指导、协调、批评。同时,要将督导的情况与庭室、个人年终考评挂勾,严格奖惩,促使调解工作有机运转。
综上,只要各级法院加强对诉讼调解的认识,正确运用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不断创新诉讼调解的模式,拓宽诉讼调解工作的思路,把“三个代表”融于案件处理的诉讼调解中,根据各案的性质、特点,灵活多样的开展调解工作,不断将诉讼调解工作引向深入,这样即能通畅的结案,又便于日后执行,能够取得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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