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中诉讼调解的经验与作法
刘萍
【全文】
民事审判诉讼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它被作为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民事审判的成功经验而被誉为“东方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
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地运用。在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随着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复杂、多样化,用调解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内部团结,尤其是对于诉前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及群体案件来说,调解具有判决结案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的好处在于:1、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由于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2、案件调解结案后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一般也没有提起申诉,很少启动再审程序,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地履行从而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减轻执行环节的压力,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3、诉讼中的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由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诸多优越性,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们都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充分认识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效用的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几年来,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案结事不了,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和削弱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地位,因此,深入分析当前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这对充分发挥新形势下诉讼调解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