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我们应当对常见毒品犯罪表示更多的关注,这些犯罪占据了我们绝大部分的司法资源,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绝大多数的办案人员就是和这些常见的毒品犯罪打交道。在学术领域里,我们就应当把更多的文字用来描述讨论这些常见的毒品犯罪。我们可以而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一些细节表示一些疏忽,但是我们对贩卖毒品罪的一些细节方面则不应当疏忽,我们也可以对非法种植毒品原值物罪的一些细节不那么关注,但是我们必须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方方面面都尽心思考,因为这些常见毒品犯罪几乎天天出现在我们的刑事审判的视野里。这种用数字的比例说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的逻辑不仅仅是我在这里进行了采用,朱苏力老师曾经在论述其为什么要关注中国基层司法的时候就说到了这个道理,他说中国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基层法院数量、案件数量、法官人数等多方面都说了基层法院的重要性,因此它认为要重点研究中国的基层司法 [5]。
对于这样一种现象,我们有的学者已经是有认识的,比如,关于贩卖毒品罪就有人专门撰书予以论述 [6],该书对贩卖毒品罪的诸多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而其他的非常见的比如走私制毒物品罪等犯罪则没有专门的著作进行论述。还有就是虽然我们很多刑法学大家没有时间关注毒品犯罪这样一个细小的领域,但对一些常见的毒品犯罪现象还是进行过描述,如张明楷先生曾经写过“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几个问题 [7]”,陈兴良先生也对贩卖毒品中贩卖的含义进行过解释 [8]。但是这些大家对不常见的毒品犯罪确实没有留下什么文字和言语。但是,我们现在很多学者对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的毒品犯罪的重要性区别方面是没有给予应有关注的。我手头有一本最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办案一本通》 [9],全书的正文版面为179页,它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用了31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用了20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用了13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用了13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用了14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用13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接下来的其他几个个罪也基本上是按10-14页的版面进行分配。作者在论述这些不同的罪名的时候,并没有在文字的数量上显示出很明显的差别。如果考虑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四个罪名的并列,我们就更加看得出来作者在文字数量的分配上的不合理性。我认真翻阅了作者的论述,我也确实没有看出来作者对常见毒品犯罪表示了更多的关注和论述。特别是我们如果又引用到上面描述过的数量比,这本书的文字数量分配就更加不合适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项罪的数量在三个指标(收案、结案、生效判决人数)里面就分别占到90.62%、90.61%、92.0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只占到了38730、38500、43360里的一份,百分比小的可怜,分别为0.00258%、0.0026%、0.00231%,而本书在文字数量分配上则差别(分别为17.31%和7.26%)不是很大。还有一个相似的例子是郦毓贝主编的《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10],这本书也是同样的问题,对数量占绝大部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仅仅用了36页的篇幅进行论述,但是对于2007年全国就发生了一起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则用了20页的篇幅进行论述。对其他的不那么重要的个罪也分配了可观的不合适的文字篇幅。当然我们不能把这些数据进行完全的应对,但是,这些数据还是可以启发我们进行一些思考和比较合适的安排。这里举得这两个例子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存在不当的例子,根本没有根据研究对象重要性的差异进行合理的研究文字的差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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