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洗钱罪三个罪名。
之所以对毒品犯罪进行这种分类,主要是这个分类标准反映的是不同毒品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存在不同的社会危害,比如营利性的毒品犯罪是危害最大的犯罪,因为其营利性会使得这些毒品犯罪行为的感染性、牵连性、罪恶性都比其他犯罪要大。破坏性毒品犯罪总体来说只是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不算毒品犯罪里面的核心行为。持有型毒品犯罪则基本上是营利性毒品犯罪的推定行为。我们认识到这些区分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就会更加深入清楚地认识毒品犯罪的本质,从而方便我们对毒品犯罪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一些有益的看法。比如,我们在对营利性毒品犯罪进行思考的时候,我们认识到了营利性毒品犯罪的本质,就会这样认识:既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都算犯罪,我认为就应当把走私、贩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都算作犯罪。我们认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运输制毒物品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是一样的。还有,既然制毒物品和毒品原植物相关的行为被规定为了犯罪,那么制毒设备相关的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比如买卖、运输、制造制毒设备的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因为这些行为的本质和营利性毒品犯罪的本质是一样的。还有,当我们认识到毒品相关的洗钱犯罪的本质是破坏禁毒的时候,我们就会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太狭小,导致惩罚法网不严密。因为其他的犯罪所得的钱财被洗之后是照样会破坏司法机关的活动,破坏禁毒活动的。
总之,我们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对毒品犯罪进行划分的时候,我们头脑里就会有更加清晰的法理逻辑,对一些毒品犯罪和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认识就会更加深入和清楚。
从行为的性质对毒品犯罪进行区分还存在其他的分类办法,比如崔敏先生主编的《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一书中论述各国对主要毒品犯罪类型的规定时,认为各国主要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非法制造毒品的犯罪、非法交易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 [2]。但是我们认为本文的这种分类办法最为大家认可,并且其认识和实践的意义最大。
二、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
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以毒品犯罪发生的概率为标准进行区分。有学者论述,据湖南省2006年全年刑事案件统计数据显示,毒品案件数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6.79%,毒品犯罪人数占全年刑事犯罪总人数的17.53%,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及由前4种犯罪组合而成的毒品犯罪占全年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95.8%。所以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称为常见(发)毒品犯罪 [3]。我们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也可以看出这个很明显的现象 [4], 2007年各类毒品案件的收案数量、结案数量、判决生效人数分别为(案件的计量单位为件,人数的计量单位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5099、34887、39912;非法持有毒品罪2218、2207、209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1、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2、35、36;走私制毒物品罪6、8、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1、47、6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401、395、39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17、15、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23、21、14;强迫他人吸毒罪4、4、3;容留他人吸毒罪884、878、82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4、3、5。总计38730、38500、43360。这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项罪的数量在三个指标里面就分别占到90.62%、90.61%、92.04%,仅次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三项指标里分别占到5.72%、5.73%、4.82%。如果我们再进行一下加法计算的话,我们用这里的数据得出的结论和李功胜同志引用的数据基本一样。特别值得一提的是07年最高法院的数据表明当年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收案结案只有一件,判决生效人数也只有一人。这样,那些是常见毒品犯罪,那些是非常见毒品犯罪就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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