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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互助与灾害伦理

  也许有些人仍然不信,因为市场经济教会他们的不是这些。然而那些自以为理智健全的人可能错了。在普遍性的灾害面前,比如战乱,比如今年年初的雪灾以及汶川地震,也比如几年前的SARS,每个个体都是脆弱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在此刻都不再可能受到严格的界定与维持,因为这些利益的根本点——个体生命受到了普遍的威胁。在这样的时刻,限制或框定我们道德长度的各种社会区别的标志日益隐去,我们的个体生命在巨大的灾害面前第一次可能变得平等——平等的脆弱。在普遍的灾害面前,在身临险境乃至绝境之时,腰缠万贯和空无一文在生命的意义上例外地划上了等号,黄金也不比黑面包更加珍贵。实际上,我们的个体生命在普遍的灾害面前已经失去了由我们个体通过“竞争伦理”打造的一切保障,国家的救助在根本上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平等的脆弱使我们产生相互温暖的冲动与渴望,互助的伦理就诞生在常态的种种区别隐去之时。
  实际上,亲身体验过普遍性灾难的人,其内心一定对生命倍加珍惜,其对于灾难中的互助的记忆一定铭刻一生。灾难本身是不幸的,但经历灾难,超越灾难,我们看到人性伦理的基本面从“竞争”走向“互助”。即使常态生活再次归来,也必然归来,“竞争”伦理重新占据主导,但它已经不可能是灾害之前严守自身法则的“竞争”伦理了,而是经过了灾害之互助伦理的“道德冲洗”,而有所改善。这就如同“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二次否定之后并不回到原初,而是到达一个全新的起点,这样才可能使万物有演化和进步。人类的道德也是如此,常态的竞争伦理经历一次次灾害下的互助伦理的否定与更新,其本身也会得到改善。
  我们应该尽量避免灾害,但是灾害一旦发生,我们必须相信人性的伦理具有可转换性——这种可转换性与其看作政治教化的结果,不如看作区别于国家教化的社会自觉,甚至可以看作人在特殊时刻的某种“神性”的显现。
  结语
  竞争成就了常态下的自我,它让每一个人认识到自我的价值与潜力,并通过合乎日常法律的方式去追逐。日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在逻辑上并不要求也不期望个体遵从“互助”伦理,牺牲自我,有利他人。法律只要求个体在追求自我实现时“消极”地不伤害他人。这可以看作密尔意义上的自由。但是,常态下的竞争伦理对人的道德建构是不完整的,它无法为社会互助互爱提供精神基础,因而无法应对灾害状态。互爱伦理在灾害状态下促进了自我的道德成长。尽管灾害时刻也存在一些“落井下石”的悲剧,但这只是常态的竞争伦理在灾害状态下的延伸应用,并且显然被认为是不合适,并且可能是可耻的。随着灾害的普遍性的展开,共同处于灾害之中的人在心灵上将逐渐模糊常态下建立的各种社会区别的标志,在生命的平等的脆弱之上转向一种互助性的灾害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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