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相爱”,即“一视同仁地爱一切人”,无疑是墨子最核心的主张。墨子所谓“兼相爱”的本义还可以更精确的阐述为“像爱自己一样地爱所有人”,这与儒家倡导“亲亲”、“尊尊”的“推爱”是相对立的。分歧的关键在于“爱有无等差”这个问题上:儒坚持有而墨以为无。“爱无等差”虽然因其过于理想而难以实施,但墨子仍坚持理想,并且他在《兼爱中》、《兼爱下》中,有力地回驳对“兼相爱”难行的指责:
(1)墨子认为,你若不爱别人的亲人,别人也不会爱你的亲人。爱有“别”的结果只能是“交相恶”,因此必须行“兼相爱”之道。这与墨子的一个观念紧密相关,即“爱人者人必爱之,恶人者人必恶之”,爱、恶之行必有相应的报偿。强调只有无私的爱才能召唤爱,只有整个社会树立起互爱的风尚,人才能幸福地生活于其中。
(2)众所周知,墨家信仰一个人格化的“天”,“天”有自己的神圣意志。这意志,据墨子说来,就是要人“兼相爱,交相利”。其论证方式很独特,大意是说,上天一视同仁地抚育我们,说明他兼爱着人类,他必不愿看到世人互相残害,而是一心要人们相爱相利。
《兼爱中》云:“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意为,仁人义士所要做的事,必然是兴盛天下人的利益,消除天下人的危害,并能以此作为自己的事业。也就是说,君子要兴盛天下人的公利,消除天下人的公害。
《经上八》又云:“义,利也。”可见,墨子所言的“兴天下之利”,就是要兴天下之正义或公义。为此,仁人君子必须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社会正义感。这也是君子为人的根本原则之所在,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面对当时社会上“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许之谋愚、贵之敖贱”的弱肉强食的丑恶现象,墨子提出:“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其意思是,用所有的人都相互爱护同时相互给予利益的方法来改变丑恶的时弊。墨子认为,做有利他人之事,并不意味着只会有利于他人,其实利益是相互的;因而决不可做牺牲他人利益的事情,因为牺牲他人利益的同时必将损害自己。只有人们各不相害,彼此相利,把个人利益建立在整体利益之中,并把两者揉和在一起,才能实现富国安民之愿望。墨子将个人利益建立在整体利益之中这一思想是非常卓越的,因为离开了整体的利益,个人利益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三、实施路径
墨子并非是在那里夸夸其谈,在提出系统的理论的同时,他也设计了自己的实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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