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兴起,可以说是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的必然。正是由于青少年和非青少年存在许多差异,由此导致的犯罪内容也就不尽相同了,这种差异就是青少年概念的本质与特征。
青少年犯罪区别于非青少年犯罪,主要在于其生理和心理机制的特殊性,体现在其生理、心理状态都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变化之中【3】。基于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加之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了青少年犯罪在各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的可以从认知能力上加以分析。
①
图中纵向坐标所示的数据,是表明认知能力的程度,100点即指具备完全认知能力,也就是说能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清醒的认识,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预知。0~100,就是认知能力的程度衡量。
从上图可以看出,50是一个界值,意味着认知能力的基本形成。14岁以下的人,其认知能力属于比较低的;25~30岁的人,其认知能力在接近100的小范围内趋于完备和成熟;30岁以后的认知能力就几乎稳定下来;只有14~25岁的人是处于认知能力基本形成并走向完备和成熟的不稳定期。
可见,刑法学中14岁以下的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和这是相一致的。在14岁以前,人的认知能力尚未基本形成,故对其不能预见结果的刑事行为不承担责任;待到其认知能力的基本形成以及完备成熟,就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中,14~25岁的年龄段也是刑事犯罪主要集中的范围。综合上面的图表,这个年龄段正是处于认知能力的不稳定期,所以,这个年龄段应该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年龄范围。虽然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①,在这个年龄段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之上的成年人也可能处于认知能力的不稳定期,总的来说,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应该是14~25岁这个范围内。
了解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之后,就可以根据他们自身的特点分析其犯罪动机的成因了。
三、青少年犯罪动机成因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4】。虽然关于“犯罪动机”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但大致上是相同的。
犯罪动机是在犯罪意图②的基础上产生的,激起犯罪主观能动性,直接推动犯罪目的的形成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促使行为人处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状态的内部原因。可以看出,犯罪动机是一个动态概念,所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心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