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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选择——以另一种身份从另一个视角看一宗重大群体性案件

  事后我才知道,为了这次行动万无一失,防止被起诉的人躲匿或外出找不到,有关部门作了周密的部署,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当天几个带头妨碍执行公务的人被当场司法拘留,当中就有那位带头拦车的老人。当天的送达和先予执行顺利完成,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被完全清理,两家企业的必经通道恢复通行。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法律教育下,村民小组长认识到了错误,当天和几位代表在电视镜头面前作了公开道歉。两家企业很快恢复了生产。此后,有关部门将整个事件的经过制成200多张光盘,发到有关的村委和村民小组,以作法制教育。
  这一群体性事件以没有任何伤亡代价的方式圆满解决,真是少有,这得益于多部门的周密安排,措施得当,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的胜利。如果两家企业与村民硬碰硬,必然导致两败俱伤。如果公安机关强行清理现场,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法院不敢受理,法律的尊严就会荡然无存!两家企业也会眼睁睁地看着被拖垮!两家企业诉诸法律,是最文明最理性的选择。没有纠纷固然是和谐,但现实社会不是世外桃源,如何解决纠纷才是考验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试金石。律师依法代理案件,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将冲突各方导入法律的话语框架下,以法言法语进行对话,这是一种除了自行协商和解之外,最文明最理性的解决冲突的办法,是和谐社会的最后选择。
  当然,这次化解这次纠纷的司法成本是很高的,几个部门协调,二百多个警力配合,法院的法警和立庭几乎倾巢出动,忙活了几天几夜,但这是法治的代价。两家企业也是幸运的。我曾想,如果法院不同意受理或者不同意先予执行,那会是什么结果?等判决生效之后再执行又将是什么结果?历史没有假如,事实不必假设,结果就留待各位分析吧。排除妨碍在民法中本是常识,但法律条文变成司法实践却不取决于它是常识还是高深的理论,而取决于司法能力和承担司法成本的实力。所谓穷国无法治,同样的道理,在穷乡也很难有如意的法治。类似本案这样的事,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也只有具备一定的司法能力和承担司法成本的实力,才能圆满解决。这大抵也属于一个社会的“成长的烦恼”吧!至于土地和补偿款的问题,则属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了,本文暂且不表,留待各位思考。
  本人在律师生涯中代理了这一群体性案件的一方,实属一次难得的经历。本人诉诸法律的建议为解决问题找到了切入点,起了一定作用,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事件的部分经过,感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良苦用意,感触颇多。特作此文,以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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