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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所涉的法律问题

奥运会所涉的法律问题


裴洋


【关键词】奥运会
【全文】
  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随着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在商业上的空前成功,奥林匹克标志的巨大市场价值已愈来愈受到关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属权利。在实践中,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城市通过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市场开发,将其转化为巨大的有形财产,成为举办奥运会的主要经费渠道。但与此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为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的全球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1年制定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该公约要求成员国非经国际奥委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以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措施禁止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目前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主要还是体现在各国的国内法中。过去,各国主要通过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如商标法来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晚近以来,随着对奥林匹克标志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出于举办奥运会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了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早在1993年,国际奥委会就在中国商标局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在中国奥委会诉金味公司案中,两级法院均认定五环标志已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败诉。除了商标法之外,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起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作用。北京成功取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后不久,北京市政府即兑现申办时的承诺,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不仅明确了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和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及其专有权,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还确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机构以及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的途径。可以说,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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