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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及其规范化需求

  “人肉搜索”的规范化需求
  “人肉搜索”已经显露出明显的社会正功能,但这并不能掩盖其基本缺陷。一个重要的指责就是这种搜索方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肆意侵犯(跟贴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暗示心理),可能鼓励一种类似文革风气的告密文化,导致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在一种毫无隐私和安全感保障的社会氛围之中。果真如此的话,“人肉搜索”将不可避免地打上“原罪”的烙印。这样的“暴民政治”的指责是否有合理之处呢?显然是有的。然而将“人肉搜索”简单地比附文革或暴民政治又是不够准确的。所谓文革,所谓暴民政治,重要的不是公民没有自由,而是没有法治,从而导致积极自由对消极自由的压抑。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走向反思暴民政治的另一个极端,以消极自由主义的神话(这些神话至少包括天赋人权、市场经济和精英民主)窒息公民精神与公民责任。重要的是有法治,以及在法治基础上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合理尊重与限制。“人肉搜索”也可以放在这样的现代价值框架中进行评估。作为一种网络环境中的参与式民主模式,在根本上伸张的是一种积极的公民自由观。这是对“人肉搜索”与暴民政治的规范性区分,从而也为“人肉搜索”奠定根本的正当性基础。
  在基本解决“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判断与政治价值评估之后,“人肉搜索”的规范化需求就自然而然地凸显出来了。这就是“人肉搜索”的法治维度。互联网技术及日益发达的讨论性社区提供了“人肉搜索”的技术基础和虚拟社会基础,法治框架所要提供的则是它所需要的法律基础。首先是立法的层次,国家应该对“人肉搜索”涉及的侵权问题提供基准,通过将“人肉搜索”行为类型化而对参与主体配置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笔者在上文提供的窥探隐私型和公共事件型的二分法就可以作为参考。其次是执法和司法环节,这是具体适用法律的环节。当然,由于互联网管理的技术化和专业化程度都很高,因此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设置更加具体的法律基准。这样建立的网络法律框架就将网络社区置于可控的法律秩序之下,不仅提供了各方参与者具体的行为预期,而且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具体、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使网络社区里发生的“人肉搜索”行为不至于脱离法治秩序而真正沦为“暴民政治”,并使得“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被不适当地抵消。除了需要给这一新的模式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之外,我们还应该根据网络社区的具体特点,鼓励网络社区的自治管理。网络虽然是虚拟社区,但由于现在的公民已经没有时间、精力乃至兴趣参加实体化的公共活动,因而在闲暇之余通过互联网的便利平台参与网络社区生活反而具有更大的日常性和普遍性,所以网络社区也存在一个秩序指向的社区建设问题。具体做法可以是,在网络社区备案时要求提交基本的社区自治方案,并鼓励发展网络社区自律组织。这里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笔者显然力不从心。既然网络社区已经成为公民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依托网络社区参与而发展起来的“人肉搜索”又具有如此明显的正功能和负功能,笔者以为相应的法治建设和网络社区自治建设显然就是非常必要的。对此,笔者深信自己的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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