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① 这种影响更多的体现在未成年人身上,这恐怕也是法律规定以未成年人为被传播者的情形为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因。由于此处主要是分析“淫秽性”含义,故不作深究。
② 何成、张平寿.淫秽物品传播犯罪若干问题之探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11期.
③ 路军、宋保君.我国刑法中“淫秽物品”的范围及判断标准的探讨.理论界,2004年05期.
陈忠林主编.
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312、314
路军、宋保君.我国刑法中“淫秽物品”的范围及判断标准的探讨.理论界,2004年05期.
方强、海韵.“淫秽物品”辨析.中国性科学,2005年09期.
祝二军.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10期.
张平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研究.2004年.
安宇宁.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2006年.
由于淫秽物品中含有对性的扭曲引导,而未成年人还不具备成熟的事物分析理解能力,极易产生错误认识。本文认为,在被传播者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传播者的人数限制以及特定与否,乃至由此引起的恶性犯罪案件是否要具备一定量的情节,不宜用普通标准来衡量。作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这个方面的情形应当另觅参考,特别考虑。
张平寿.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处罚规定.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6月.
【参考文献】[1] 何成、张平寿.淫秽物品传播犯罪若干问题之探讨[N].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