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美两国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之比较分析

  一、美国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发挥与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缺失
  表面上看,我国律师与美国律师在侦查阶段似乎拥有相似的权利,但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其中的巨大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切实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在美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比较自由,一般不加限制,犯罪嫌疑人能够迅速、及时的接受律师的帮助。并且在会见中,没有侦查人员在场,也没有监控设施,会见空间比较自由、宽松。相比而言,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模糊,各地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做法不一【2】【P30】:有的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必须向侦查机关申请,必须经其审批,而且是多重审批,然而这样的申请最后常常得不到批准;有的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有的在场侦查人员还直接发问或插话;有的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有的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自备手铐,会见前先给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有的规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宣读法律条文或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有的利用摄像、录音等手段对会见进行监控;侦查机关一般都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做出限制,规定一个案件会见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会见不得超过15至45分钟不等。
  其次,调查取证权。在美国,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捕或被指控犯罪时便可以接手对案件进行调查。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律师甚至可以更早介入,他们可以自己调查也可以雇用私人侦探对案件进行独立调查,还可以雇用物证技术学家或法医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虽然律师勘查现场和检验物证要经过警方或检察官同意,但法律规定后者不得对此设置障碍。【3】同时,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律师作为辩护方可以控制部分证据,主要包括:书籍、纸张、文件、照片、有形物品或者其复制品;与案件有关的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结果或报告,或者科学测验和实验的结果;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所作的陈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肯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同样做出诸多限制,使此项权利显得微不足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相应规定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以被调查方同意为前提,并且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检察机关或法院的许可,加上社会群体特别是被害人群体对律师工作不理解而导致对其调查取证的不配合,使得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上加难。侦查阶段无法发挥调查取证权直接削弱了律师在之后庭审活动中的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