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

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


吴丹红


【全文】
  大约七十年前,杨开道在为瞿同祖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做序时写道:“中国社会科学的毛病,是只用外国的资料,而不用本国的材料。”他所言的是当时中国的社会学者大多留美,“言必称美国”的情形,呼吁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无独有偶,当时的心理学家潘菽也以《学术中国化问题的发端》为题,提出了社会科学研究“中国化”的主张。当然,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面对西学知识体系的强势地位,这种主张带有强烈的民族情结,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中国没有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在法学方面,有留学背景的学者当时也占据着主导权,移植立法也成为流行话语,研究中国为题的学者甚为寥寥。
  时至今日,中国的情形与二十世纪初已不可同日而语。经过八十年代的学习和九十年代的积淀,社会科学的很多领域已经能较为成熟地研究中国问题,经济学和社会学就是明显的例子。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为这两个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源。学者们早已不满足于西方学说的梳理,而广泛采用实证的方法描述现实发生的问题,探寻解决之道。欧美的经验并不能代表中国的实践,只有对现实发生在中国的问题进行富有解释力的研究,才能称得上真正的学术本土化。但是,在法学界,这种转变稍微来得慢一些。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本土化的前提应该是对理论的熟悉和消化。法学的知识体系本来就来自西方,因此获得相当程度的认知是必修课。由于历史上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与政治保持着微妙的关系,法学的知识体系并没象社会学、经济学那样自由发展,甚至很多问题一度成为研究的禁区(如无罪推定问题)。当然,随着民主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西方法学理论已经被渐次输入到中国。可以说,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研究的资料已经不成问题,任何一个有外语基础、视野比较开阔的学者,都能够把握某研究方向的国际学术动态。因此,法学研究不再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创新。
  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说过:“现在,大部分科学工作的困难在于提出问题,而不是找出答案。”的确,能提出真正的问题,在学术研究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真正带有学术意义的问题,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说法,是“现有理论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的问题。这种问题不可能在故纸堆中发现,而只能从大量的经验性事实中提炼。以刑事诉讼法为例,象无罪推定、沉默权等看似重大的问题,未必是真的问题。相反,近期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的刑事和解,倒可能是更有意义的问题。张五常说:“为文的出发点,永远都是因为有些世事他不明白,要试行解释。”在我看来,象无罪推定、沉默权之类基本命题,其正当性早已经过历代学者的论证,我们不一定比他们做得更好,也没有必要做得更好,而刑事和解的问题却是刑事诉讼法传统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它是对抗式诉讼之外的一种司法合作,有着很大的理论发展空间。与其鹦鹉学舌一样去重复论证某种理论的正当性,不如尝试在已有理论基础上发展新的理论,甚至颠覆旧的理论。而能作出这种贡献的最好素材,就来自于我们身边的活生生的法律现象,其中很多可能都是前人没有遇到的,国外也没有经历的。例如,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微妙关系,如何对刑事程序的异化产生影响,就是一个很好的选题。如果对此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并把这种解释抽象为一般化的理论,就是中国学者独特的贡献。面对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性事实,这种贡献是可能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