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虞应斗
【全文】
1995年7月1日《
法官法》施行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以及人民法院改革的逐步深化,为适应新情况,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法官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六年来法官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问题
一是启用编制难,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群众司法需求的增加,法院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大幅度降低,案件数量日趋增加,案件的审理、执行难度加大,社会各界的要求提高,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如荣县法院编制115名,在编人员91名,缺编达20.9%,一线法官年均办案70余件。为确保审判质量,很多法官加班加点办案,长期超负荷工作。
二是法官断层现象凸显。如荣县法院有法官64名,占全体工作人员的70.3%,平均年龄46岁,29岁以下的法官一名,占法官总数的1.6%,30-39岁的3名,占法官总数的4.7%,法官青黄不接、后继无人、断层现象较为严重。
三是法官的职业保障未落实到位。法官职业的要求很高,但《
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切身利益的职业保障无法完全兑现。如《
法官法》确立了法官等级制度、法官工资制度、法官享受审判津贴,由于“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等规定不明确,配套办法最高法院未与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行文,导致《
法官法》实施十余年来,法官享受的审判津贴去年7月才落实,但与警察津贴相比,法官津贴退休时却不能保留。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却不能依法实现。
四是人才流失严重。由于法官工资制度、职业保险无从落实,法官职级等成为空文,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法院队伍中的优秀人才流失非常严重,仅去年来,荣县法院辞职2人、调出1人、办理提前退休3人,正在办理提前退休的1人,其中有法官4名、法警2名、书记员1名,平均年龄44.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