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72页。 笔者认为,自然人人格除包含生命、身体、名誉等伦理性要素之外,还包括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的自由、安全等政治性要素,以及表现为自然人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即被称为“广义财产”的财产性要素。尹田:《论无财产即无人格》,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年7月版,第172页;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10页。 罗马法上的人格为同时具备“自由人、罗马市民和家父”三种身份而赋予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区分身份等级的工具,而近代的人格,是基于天赋人权的思想而为一切自然人平等具有的法律地位。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 ,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5页。 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载《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122页。 “人格权”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一般人格权”概念产生于“二战”以后。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806页。 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笔者认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身份权为“实体性”权利,形成权、抗辩权等为“程序性”权利,代理权、代表权等为“资格性”权利。 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42页。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第1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