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物权人承担的作为义务

论物权人承担的作为义务


张民安


【摘要】物权人在控制自己物件或者环境方面虽然存在过失,他们并非要对一切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权人要就其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原则上讲,物权人仅仅就自己的物引起的损害对合法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不就自己的物引起的损害对非法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关键词】不动产权人;物件;人为环境;合法进入者;非法进入者
【全文】
  他人经过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支配或者控制物权人的物时,因为物权人的物存在某种危险而引起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物权人是否应当就其危险物引起的损害对合法支配或者控制物的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当他人没有预先获得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控制、使用物权人的物并因为该物存在的危险而受到损害时,物权人是否要对没有获得自己同意即使用自己物的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无论是物权法学家还是侵权法学家很少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判例在众多的案件中对物权人就其危险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作出了说明,提出了一些很有意义的规则,但是,也存在众多的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笔者对物权人就其危险物引起的损害问题作出研究。
  一、物权人对什么样的物引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物权人控制或者支配的物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因此,在决定物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前,法律必须首先确定能够引起物权人过失侵权责任承担的物的范围。在物权法上,所谓物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所谓广义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和自然人等。狭义的物则仅仅指法律上的物,即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的东西。狭义上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所谓有形物,是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人的感官可能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所谓无形物,是指不能触觉之物。 [1]在物权法中,只有有形物才是物权法上的物,无形物不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因为,只有有形物才能够为物权人所支配、所控制。在侵权法上,能够引起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物是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二)引起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物的范围
  在侵权法上,能够引起物权人就其损害承担过失侵权责任的物,其范围要比物权法意义上物的范围广,因为,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仅仅是指有形物,在侵权法中,能够引起物权人侵权责任承担的物除了包括有形物之外还包括环境。在侵权法上,所谓有形物,是指具有一定的形状、占有一定的空间和具有一定的物理性质和价值的不动产和不动产上存在的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不可移动的构造物,诸如桥梁、电梯、升降机、旗杆、码头、跳水板以及高压电塔等。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贬损其物理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物,诸如梯子、脚手架、轮船、船只、机动车甚至飞机等。如果物权人在控制这些不动产和动产方面存在过失并因此引起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话,物权人可能要就其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上,可能会引起物权人过失侵权责任产生的物除了不动产和动产之外,还包括环境。所谓环境,是指围绕人们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称,包括已经为人们所认识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的所有事物。从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角度,引起他人损害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所谓自然环境,是指未经人们改造过的众多自然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所呈现的状态,诸如阳光、空气、陆地、天然水体、自然树林、草原和野生动物等。所谓人为环境,是指经过人们改造和创造出来的各种事物以及这些事物结合在一起所呈现的状态,诸如水库、水塘、农田、园林、村落、城市、工厂、港口、公路和铁路等。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人为环境,如果物权人在控制环境方面存在过失,都会引起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问题在于,当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引起他人损害时,法律是否都要求物权人就其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无论是物权法学家还是侵权法学家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一直以来,法律在讨论物权人就其环境引起的侵权损害问题时,都明确区分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认为如果物权人不动产上存在的自然环境引起他人损害,物权人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物权人不动产上存在的人为环境引起他人损害,物权人也许要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自然环境引起的损害而言,法律很早以来就确立了这样的规则:不动产权人不承担控制其不动产上存在的自然环境的义务,当他人因为此种有害自然环境遭受损害时,不动产权人不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被告不动产之上的野鸡侵入原告的谷场,吃掉原告的谷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不就其山上的野鸡所致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不动产上大量繁殖的老鼠跑到原告的土地上吃掉了原告的谷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不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告土地之上存在巨大的石头,这些石头向前突出,严重威胁其邻居的安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不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告的土地上大量生长蓟,其种子被吹落而发芽,使其邻居的土地上长满了大量蓟,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土地上生长各种有刺的犁,犁成熟后掉落下来使原告设置的栅栏被破坏,野狗因此进入原告的土地吃掉了原告所饲养的绵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法律仍然实行这样的规则,认为物权人不就自己不动产上存在的自然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为什么不责令不动产权人就其自然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自然环境很难为物权人所控制,如果法律责令物权人就其自然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就是要求物权人支出大量的成本去检查和发现自己不动产的状态,一旦发现自然环境存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地方,他们还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或者消除其不动产上存在的危险,而这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即便不动产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不动产上存在的自然环境可能会对他人构成危害,他们也不承担预防或者消除自然环境引起损害的义务。他们的不作为行为不得被看作过失行为,受害人不得要求自然环境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就其自然环境引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美国司法判例早在1875年就指出:“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自己没有改变自己土地上的自然环境而被看作是有过失的行为人。” [2]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的注释指出:“除非不动产权人的先前行为改变了自己土地上的自然状态,否则,不动产权人并不承担确保自己土地安全的注意义务,这或者是因为早期法律确立的行为人的活动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的一般理论,或者是因为进入他人土地或者在他人土地上修建高速公路的人应当承受他人不动产上的自然不利环境。” [3]近些年来,某些司法判例开始偏离此种规则,有时责令不动产权人就其自然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此种新的规则并没有获得司法判例的广泛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