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夏昊从上述理论纷争中得到启发,认为:主观目的解释(又称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一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运用德国基尔大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的证成理论,他认为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纪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客观目的解释两种。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人和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理性的目的”和“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是什么?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认为:“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质言之,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实际的既存状态,假使他要合理地立法的话,在作任何规整时,他都必须考虑及此;另一类是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其隐含于规整之中,只有借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
葛洪义则将目的解释分为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两种。他认为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因此,只有通过研究,才能予以说明。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学者张守文认为当然解释的基本法理依据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如禁止小汽车通行的街道,正常情况下当然禁止拖拉机通过;又如张守文的举例:如果月工薪收入2000元以下的都不用缴纳所得税,则月工薪收入1600元的当然不用缴纳所得税;如果月销售收入为1000元的急需缴纳增值税,则月销售收入为2000元的当然应当纳税(见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二版,第96页)。再如学者张明楷的举例:《
刑法》第
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目的解释,笔者在这里再介绍6个实例。2003年全国司法考试卷一第2题曾考察大家对“禁止攀枝摘花”这一规定的法律理解。将“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的目的在于保护花木,这已经超出文义解释的范畴,也非扩大解释。于是,混淆选项“扩大解释”和“文义解释”两项就可以得以排除;从另一角度理解,将“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其中包含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就属于一种当然解释,根据前文对葛洪义观点的介绍,大家不难选择“目的解释”这个司法部认定的正确答案。又如2007年全国司法考试卷一第5题: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对”性骚扰”进行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也是从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的,故应当属于目的解释。2006年全国司法考试卷一第56题则是这样设计的: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
刑法》第
263条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根据该条款,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
刑法》第
263条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
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故对此行为量刑上可以从轻考虑。根据司法部给出的答案,甲、乙两种解释实际上都是目的解释,只不过乙的解释结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而转移到法律本身应达到的目的。又如
民法通则第
62条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而未言及可否附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采用了目的解释,解释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在驾车时打手机。有一期电视节目的抢答题问: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禁止在驾车时打手机,是否也包括不能用蓝牙耳机接听打来的电话?参考答案是“不能”。律师认为,带耳机接听电话容易使您分心,易造成交通事故,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但建议不接听为好。这个理解也是目的解释。
当然,目的解释也不是万能的。如张明楷就认为,规定盗窃罪的
刑法第
264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物的占有?规定受贿罪的
刑法第
385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需要根据
宪法原则和
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式来确定。但任何解释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又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
刑法目的。